赵阳译
【注释】 本文的内容原是作者于1847年在柏林法学会所做的一次著名演讲,作者在演讲中对概念法学、对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尖锐批评,在当时的法学界引起很大震动。本文于1848年在柏林第一次正式出版。本译文根据达姆施塔特科学书(WissenschaftlicheBuchgesellschaft Darmstadt)1960年重印本译出,文中注释均系译注。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曾就一些疑难问题求教于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律史教授德特列夫·李卜斯博士(Prof. Dr. Detlef Liebs)、汉学教授胜雅律博士(Prof. Dr. Dr. Harro von Senger)、中国政法大学米健教授以及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郑戈博士,获益良多,特此表示感谢。
尤利乌斯·冯·基尔希曼(Julius Hermann von Kirchmann,1802-1884),德国19世纪法学家、哲学家、政治家,早年在莱比锡大学和哈勒大学学习法律,之后曾长期担任法官、检察官、议员等职,最终因其左倾的政治观点以及对左翼政治活动的积极参与而被解除司法职务并被剥夺退休金。晚年致力于哲学著作的翻译、研究,曾经担任柏林哲学协会主席,并创办大型丛书“哲学书系”,系统翻译、编辑、出版从古希腊直至近代一系列重要哲学家的作品。
郁丝蒂蒂娅(Justitia),亦有译作禹斯提提亚,古罗马神话中的正义女神,此处泛指司法。许多现代西方语言中的司法、正义一词,如英文justice、法文justice、德文Justiz、意大利文giustizia等等,即来源于此。
这句话中的“正义”和“法律”两个词在原文中均为Recht,德文中的Recht一词有“正义”、“法律”、“权利”等多重含义,在本文中,该词在许多地方有双关语的意思。
居雅斯(Cujas,1522-1590)、多奈鲁斯(Donellus,1527-1591)、霍特曼(Hotman,1524-1590)和杜阿莱努斯(Duarenus,1509-1559)均系16世纪法国人文主义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这里当指老普林尼(Gaius Plinius Secundus,23-79),古罗马作家、科学家,在诸多领域均有丰富著述,有《自然史》(Naturalis historia)37卷传世,该著作涉及人类学、植物学、动物学、天文学、地理学、艺术等众多学科,在18世纪以前一直被西方世界奉为权威百科全书。
梅菲斯特(Mephistophel)是歌德所著诗剧《浮士德》中企图诱惑浮士德的魔鬼。
以太(ther),原为古希腊哲学家设想出的一种媒质,近代物理学曾经用这一概念解释光的传播,该假说在19世纪80年代被美国物理学家麦克尔逊和莫雷通过实验证明是错误的。
指公元2世纪的古希腊天文学家、数学家托勒密(Claudius Ptolemaeus,约100-160)在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学说基础上确立的“天动说”。
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9-1754),德国哲学家,在其哲学体系中将人的心智区分为认识能力和欲求能力;康德则将人的认识能力区分为感性、理性和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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