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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下)

  我所说的这种司法并非空穴来风。很多民族并没有学识渊博的法学家,在私法领域也没有刻意构建的实在法体系,却一样能生存并且成为伟大的民族。古希腊人即使在最辉煌的时代也没有这些,那时的法官断案所依据的是社会风俗所推崇的法律,是自由心证。他们的伟大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根本想不到用高贵的科学去服务于解释实在法、服务于有关实在法中的疑问和晦涩的小题大做的争论。这些对于他们来说太微不足道,以至于在他们的传世著述中没有任何这方面的内容。在古罗马,直到帝国时期已经开始很久,尽管那时的确存在大量的商业和交易活动,尽管人们并不否认这些关系的复杂性,然而司法却完全掌握在并未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官手中,当时的大法官通常都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官员,这可以从大法官的告示中得到证明,这些告示中所规定的内容仅仅是从自然法援引而来。承审员则是地地道道的老百姓,我们从教科书中知道他们对于事实问题完全按照自己的朴素感觉做出判断,就是在法律问题上他们也很不情愿遵循大法官所规定的程式。
  我过去在各种公职的任上曾先后巡察、检视过二百多个法院,其间曾多次发现个别法官是如此懒惰和漫不经心,以至于司法活动完全停止。所有的诉讼都被搁置,没有人去制作合同文本,抵押登记簿不复存在,文件都成了散落于各个角落的纸片。但是哪怕这种状况持续好几年,那些地方的人们也并不比其他人更愤怒,那里的土地也并不比其他地方更荒芜。人们通过调解而自助,不是去找法官,而是去找教书先生、找乡长。
  类似的情形在英国并非例外,而是正常状况,这要归功于卷帙浩繁的议会文件。在那里,司法仅仅是富人们的奢侈品,真正重要的治安法官并非科班出身的法律专业人士。而这并没有妨碍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
  我已经指出了法学的研究对象中所包含的阻碍研究的因素,也阐明了法学的初衷和结果之间的矛盾。剩下的问题是:法学找到了什么方法和手段,以便于人们更容易地理解它的研究对象——法律,并且减轻法律的发展带给人们的负担和痛苦?
  在这方面所有其他学科都为人类创造了辉煌的成就,这些创造近乎令人叹为观止。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自然科学和数学:它们带领人们领略了大海的波涛,领略了地球深处的奥妙;运河、铁路、电报使天涯变成了比邻;显微镜向人们展示了微观世界的神奇,望远镜则开启了宇宙空间的大门;光已经可以被用来忠实地记录任何外表特征。其他学科也不逊色:心理学极大地促进了教育的发展、改善了教学的方式;记忆术、颅相学也都做出了各自的成绩。
  而法学的成就是什么呢?我满怀热情地四处寻找,所找到的是为法律行为和诉讼行为设计的僵化程式,是大量的警示、教诲、格式和条款,据说这都是为了防止草率行事和保护人们免受刁难。还有那普通诉讼程序的整套规矩,非常周密而精当,什么都包括了,却偏偏算不上是在生活中谋求权利的途径。这就是在这个领域中学者为人们创造的一切。而当法律的普遍发展使人们确实需要帮助和指导时,却不能从法学得到满足。
  任何时代都有深刻触动整个民族的法律问题,有时是关于家庭关系,有时是关于教会与国家的关系,有时是关于国家的宪法,有时是关于个别阶层的特权,有时是关于国际关系。争论围绕这些问题而展开,派系围绕这些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告诉人们在哪些领域旧有的�念已经逐渐死亡、法律迫切需要新的创造。广大民众起先总是很镇静,当他们理不出头绪时,会带着疑惑求助于法学,希望疑问得到解答,希望在黑暗中摸索时得到指点。而法学却每每证明自己的无能,它从来就不曾对现实有所感悟。于是民众只能自己去找出路,他们要在不同派系之间逡巡,在达到目的之前要被激情所误导,走上许多弯路,这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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