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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下)

  正是由于法学的目的和结果之间这种内在矛盾,人们才对调解特别情有独钟。民众和政府在这方面是一致的,头脑简单的法律界人士也是如此。然而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要求调解却是法学的耻辱,最明白无误地证明了法学的贫困。如果两个人因为彼此账目不清而去求助于一个研究数学的人,后者却想给他们和稀泥,因为算账既麻烦,算得也不一定对,那么人们会对这个“数学家”怎么看?要是一个富翁雇了个车夫,给了他钱让他去购置舒适的马车、结实的马具和强健的马匹,车夫办过这些事后富翁吩咐套好车准备出行,车夫却对主人说乘车出门很不保险,还是走路安全,这种车夫难道不会被主人扫地出门?同样,法学家们如果总劝人和解,民众又该拿他们怎么办?
  人们醉心于仲裁,各省都强烈要求加强这一领域,扩大其适用范围,不为别的,只是因为已经隐约预感到司法的弊端,因而谋求从“博学的”法官手中夺回司法权,把它还给民众,一言以蔽之,就是还法律以本来面目。矛盾只能这样解释:不敬业的人在医学领域受到惩罚,在法学领域却得到特权。
  近来又出现了建立没有专业法官的商事法庭、设立工厂法庭、乡村法庭的呼声,这是在追寻相同的目标。这也是领主法庭[xxi]惟一站得住脚的依据,因为法学反对这一制度的其他理由是无可辩驳的。一个生活在村里或者小城里、当了一段时间领主裁判官的人,很快就能像乡邻们希望的那样忘掉一切没用的学问,而对如何裁断案件了然于胸,他所依据的主要是和乡邻们相同的对法律的感觉。城乡居民们最怕的就是来一个在渊博法律学识的道袍下对案件精雕细琢的推事。
  人们要求建立陪审法庭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尽管法学绝对不愿承认这一点,尽管法学开动了一切智慧试图抵消陪审团的优越性,然而要求陪审制的民众想法却很简单,他们并不晓得这里的“奥妙”,只是想通过陪审员而甩开高深的法学,虽然他们自己并未意识到这一点。
  所有这些现象都产生于相同的原因。民众已经对从事法学的人感到厌倦了,人们已经预感到或者隐约觉察到法律和法学之间的矛盾,只是还没有透彻地看清问题之所在,也不敢仔细思索这个问题,因此只是从肤浅和错误的动机出发来解释这些现象。然而一旦人们有了清醒的认识,就将很难再满足于这些个别的、有缺陷的补救方式;政府到时候也会乐于施以援手,它对法学家的厌倦程度并不亚于民众。司法权将被归还给民众,不仅在事实问题上,而且在法律问题上;不仅在刑事案件中,而且在民事案件中。这样做的另一个良好后果将是实在法的减少,它将只限于那些指导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在各种有着细微差异的具体场合中的运用将由民众的健康意识去决定, 而不再需要痛苦的审慎权衡。[xxii]
  我认为这并非什么大不幸。诉讼程序将不再像现在这样旷日持久;费用也不会再高得让人不敢去谋求自己的正当权利;判决的结果或许会和现在人们刻意创造的实在法中的那些精确条文、和博大精深的法学所要求的结果不甚吻合,但却符合民众心目中的正义。当民众有所诉求时,这种诉求会被完整无缺地付诸实现;如果民众并无特别主张,或者案件过于纠缠不清,那么最终只会就主要事项尽快做出公正的决定,具体案件中细枝末节的问题根本就不会同真理、同自然法有什么瓜葛;人们在这里即使不寻求法学所谓的真理,法学也没什么可抱怨的,那种经过长久推敲、从故纸堆里搜寻出来的人为的“真理”,甚至经不起同一案件第二审程序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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