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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下)

  而最糟糕的则是在个案中对法律的运用。非诉事件管辖权已经被各种表格和人为的繁琐形式搞得面目全非,而对于诉讼来说情况更糟。我不是指那些关于执行的案件,它们只是为了克服惰性、对付债务人的恶意,本身并不是法律争议,也无需法学和法官。但是法学的毁灭性效应却把那些涉及法律争议的真正诉讼降格成简单的工作程式和投机取巧,而丝毫不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谁也不知道法律站在哪一边,事物本身的声音沉寂了,人们便求助于律师。于是决定事情的仅仅是对表面问题的考虑,是胜诉的几率,是尝试司法途径所需的开销,是诉讼程序进行的长短。赢了?那很好,说明投机成功了。输了?那也没什么,明智的人会自我宽慰,就像在风暴中损失了一船贵重商品的商人或者被政治形势打破了如意算盘的股民。这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影子,受了不公正对待的人不会愤怒,正义取得胜利时人们也不会激动。
  诉讼程序从表面看就像专为支持上述论点而设计。有学问的法官也并不能马上知道在他面对的案件中正义要求什么,他必须先去查阅厚厚的法典和落满灰尘的法律释义,刻意地琢磨一番,否则就找不出其实在每个人心目中都应该很清楚的东西。第一审程序中被睿智和博学刻意证明了的“真理”,到了第二审程序会被同样的睿智和博学证明为“谬误”,如果第三审程序中“真理”没有被又一次颠倒,那就是万幸了。
  这种为思考而思考,这种看似玄妙的演绎推理,这种摇摆不定的说法,是不可能使一个民族认识与之俱生、与之俱进的法律的。法律所明确要求的东西其实已经神圣而庄严地印在每个人的心目中。法学把司法变成了赌博;人们来此不过是顺便小赌一把而已,毕竟大家都渴望安宁,谁也不愿意豪赌。
  普通人的语汇中有专门用来形容这种情形的说法。你去问一个农民,他的官司打得怎么样了,他会回答说:“还悬着呢。”用来形容事情的拖沓、形容当事人所感到的费解,这个词是很贴切的。要是这个农民输了官司,他不会说这是不公平,而会说他赌输了。对于他来说,输掉一场官司和冰雹毁了他的庄稼完全是同类性质,是一种不幸,而不是不公正。
  这是法学的胜利,它搞出了一种法律,一种民众不再认识的法律,一种不再存在于民众心目中的法律,一种被民众视为与无法控制的自然力量没有区别的法律。
  这样的弊端实在太严重,因此一旦一个民族有了主见,就不会受制于这样的法律,这在每个时代都留下了印迹。
  优士丁尼在他的法典完成后禁止人们进行释义就是一例。尽管他因此而受到学者们的嘲讽,但是这则禁令却是基于一种值得高度尊重的愿望,那就是将法律保留给民众,而不让它们受到所谓博学的力量的摧残。时隔近1300年之后,我们在《普鲁士普通邦法》的颁行特许状第18节和前言第47条中又看到了同样的禁令。[xix]
  腓特烈大帝取消律师的举措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这个举措没能成功,因为它只做了一半,不仅是律师,当初应该把那些学识渊博的法官也一并解雇。
  他主持制定的《普通法庭规则》[xx]中也贯穿了同样的思想,那就是远离法学。这部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是让正直、公正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学的至为精确的抽象和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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