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学的烦恼并没有到此结束,实在法中的公式化倾向和僵硬的形式侵入了法学,使得法学即使已经认识到现实生活中个性的丰富多彩,也必须对之采取蔑视的态度。实在法就像个执拗的裁缝,只用三种尺码来应付所有的顾客;而法学就像个好脾气的帮手,明明看出衣服上哪里太紧、哪里变了形,但是为了尊重老板,只能悄悄把线头拆开一点儿,塞进一块衬布了事。
最新制定的实在法规范中所包含的武断内容同样渗透到了法学之中。在诸如界定形式、期间、告知义务的规定中,均含有武断的内容,就其本质而言,这些内容必将导致无穷的疑问,尽管它们也都经过最为小心谨慎的编纂。而解决这些疑问,让武断的内容变得条理分明,就成了法学所承担的吃力不讨好的任务。所有的法律释义中篇幅最为冗长的部分都是为这些繁文缛节而作。罗马法中规定的遗嘱的郑重形式、《普鲁士普通邦法》有关在保证中对妇女进行告诫的规定,这些都成了广博学识的用武之地!1845年通过的关于公证协议形式的新法律又为此提供了一个绝妙例证。编纂这部法律时人们肯定已经尽可能地谨慎从事,可是这部法律实施两年以来已经引起了多少疑问?下面咱们就仔细看看这是些什么样的疑问,法学难道还能不为之汗颜?
公证协议必须从头至尾亲笔书写出来还是可以用事先印制好的表格填写?
只有直接操办某项公证业务的公证人的私人文书不得在该项业务中担当证人,抑或整个王国境内任何公证人的文书都不准充任这个角色?
文盲当事人的画押由谁来确认?是直接办理公证业务的公证人还是另外一名公证人?
公证人只需签署姓名、住址还是必须签上头衔?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而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整个公证协议无效。我这里所依据的是今年的部门公报。
解决这样的疑问,这就是法学的重要任务,是法学的使命。在这方面其他学科的情况要优越得多:研究对象的固有法则并不妨碍丰富个性的充分发展;研究对象的确定性也并没有导致任何武断,而只是带来必然。
到目前为止的探讨都是以比较法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为出发点。这个过程将使我们看到法学的另一个弊端。刚才我说法学发展的阻力来自它的研究对象;现在我要谈到,法学将其研究对象纳入自己的形式,从而对后者施加了摧毁性力量,就好像法学想通过毁灭其研究对象的精髓以报复后者的顽强抵抗。
缺少了认识和感受的因素,法律也就不复存在。一个民族必须要知道,在具体案件中正义到底要求什么,也必须热爱并服从自己的法律。从法律中抽走这些因素,剩下的或许仍旧是件伟大的艺术品,但却是一件死了的艺术品,而不再是法律!而当一门学科以法律为其研究对象时,这些因素就不可避免地遭到破坏。民众丧失了对法律的认知和忠诚,法律被某一个特定阶层所霸占,这是事物的本性使然,历史也验证了这一点。于是这门学科就陷入了自相矛盾:它本来只是想领悟所研究的对象,但是却把研究对象摧毁了。这个矛盾的后果是非同寻常的。
法学因此而少了自然的根基,也就很容易走上邪路,沉溺于诡辩和不切实际的空想;法学著述中充斥的是无穷无尽的晦涩和各式各样的弊病。
另一个后果是立法的摇摆不定,立法者纡尊降贵搞起了实验。1833年以来普鲁士的诉讼法立法为此提供了一个例证,我指的是关于法律救济的那几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