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下)
[德]J.H.冯.基尔希曼
【全文】
下面一个全体会议决定又是单纯为了对付糟糕的实在法条文。这个决定所解释的问题已经多次耗费了法院、政府部门以及注释家们的精力,这个问题是:什么叫做为特殊的担保目的而转给子女的、根据《普鲁士普通邦法》第2编第2章第169条的规定父亲不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资金?之所以要对这个问题反复解释,其原因仅仅在于:实在法在这里使用“为担保目的而转让的资金”这一措辞,从而提出了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既没有在该法典的其他地方出现过,也没有在这里得到解释,并且与普鲁士抵押制度的基本原则也不十分一致。诸多的疑问以及为解决这些疑问所做的高深解释皆源出于此。
紧接着的这个全体会议决定又是完全出于在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进行调和与折衷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大多数省份的农民中盛行一种风俗:日渐衰老的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子女中的一人,该受让人承担的义务是在其兄弟姐妹结婚或者经济独立之时向其支付受让财产中的一定数额。按照民众对这一制度的理解,毫无疑问,只要父亲不反对,兄弟姐妹就可以通过诉讼索要其应得的份额,即使他们并未被纳入转让契约。
不幸的是,《普鲁士普通邦法》偏偏忽略了这项制度,因而对其只能适用《普鲁士普通邦法》第1编第5章第75条的一般规定,根据该规定,契约为第三人设定了利益的,第三人只有经契约各方同意而接受该利益、加入该契约,才可以通过诉讼索取该项利益。但是如果将这个规定适用于前面提到的制度,所造成的严苛后果却令人无法接受,因此人们从一开始就试图寻找一条出路,以免这一制度被上述第75条的规定釜底抽薪。有人试图通过拟制、通过另行解释、通过预期继承来使实在法具有弹性,高等枢密法院十分透彻地论证了这些辅助方法不能适用于《普鲁士普通邦法》,它尝试了一条新路以挽救这一传统制度。而我却不知是否该认为它更加幸运。高等枢密法院在这里是将父亲视作子女的全权代理,认为他已代子女接受了各自的份额。姑且不论这一类转让契约的文字中通常并不含有这层意思,这种解释的不合理在于它违背了事物的本性,因为同一人既发出要约又做出承诺;并且这样一来兄弟姐妹获得了比其自然权利更多的权利,因为这种解释使父亲本人也丧失了对所转让资金的一切权利,而该项制度的本意并不在此。所以学术上的诸多尝试不为别的,就是由于法典的不完善,而一旦人们意识到睿智和博学是如何被浪费于纠正错误,就不能不感到痛惜。
我想就到此为止吧,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说明法学所为之奋斗——而且遗憾的是它不得不为之奋斗——的几乎完全是各种各样的谬误和缺陷。这是一件多么令人厌烦的事,然而却有这么多人乐此不疲,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讶。或许这是不得已而为之,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成其为科学。
自然科学则与此相反,有着高贵的尊严。它们只关心自然的、永恒的、绝对的东西,这在任何细微之处均有所体现。自然科学的任何创造都必须实实在在、能够自圆其说,武断地伪造是行不通的。
自然科学中当然也有谬误,也有不正确的法则,但是天才的智慧可以驱走这些谬误,就像阳光驱走黑暗一样。唯有法学,其学者即使有着更高的智慧,却还要经年累月地服务于谬误、无奈地景仰蒙昧,这是怎样的耻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