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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的法学的无价值性——在柏林法学会的演讲(上)

  后果之一就是:法学自身成了法律向前发展的绊脚石。留在装置齐全而且已经住惯了的老宅子里多惬意,谁愿意频繁地搬动,没完没了地重新安顿、重新适应? 所以法学即使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让步时,也摆脱不掉一个顽固的倾向,就是试图按照已经过时的条条框框来构建现今的制度。
  古罗马的法学家们就已经为这一点提供了佐证。他们搞出来的可用之诉以及准侵权、准契约、准占有,还有他们“照葫芦画瓢”地按早先严格时期的模式设计后来的各项自由的制度,都是这方面的例子。
  德国法学家们做得就更糟。德国法中的名誉、父权、役权、等级关系等等均被武断地归纳到了罗马法的概念之中,可它们与罗马法的那些概念除了名称外几乎没有共同之处可言,这样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之间充满了矛盾,这是由于对德国法中的各种制度缺乏一个自由、科学的理解,因而人们除了古为今用地硬套罗马法的制度外,根本不知从何处着手。尽管德国法学家的这种研究方法现在被很普遍地指为谬误,然而这样一个延续了几百年并且被所有的人坚持的谬误却证明,诱使人们犯这个错误的原因一定存在于事物的本身。
  对罗马法学家而言,同样的研究方法至今仍被奉为圭臬。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最正确的研究方法应当是对任何一个新事物不带一丝先入之见地深入探究,从而由事物本身归纳出新的概念和法则。不能因为某一种法律制度在其他制度之后出现,就认为它是由其他制度衍生而来。罗马建国初期的私法显然是最糟糕的专制政体的产物,这种专制则是由贵族和僧侣凌驾于民众之上加以实施,僵硬的形式和程式阻碍着人们的交易往来和法律追诉;就连在哪些日子可以进行法律追诉对于民众来说也是不得而知的。私法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帝国时期的整个发展历程就是一部不断地从这一桎梏中解放出来的历史。而罗马法学家们则逆这一潮流而动,顽固地拘泥于陈旧的、不自由的各项制度并且按照它们来设计以后的制度。正因为如此,在罗马法的整个体系中始终贯穿着矛盾和冲突,贯穿着僵化的形式与变动的现实之间、严苛的文字与不受之约束的公正理念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立。
  这个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固有的特征中产生的危险已经一再地把法学引入歧途,使它一味关注过去的法律,对于现实的法律却完全视而不见,很自负地把现实的法律推给那些受到轻视的实务工作者。在一个绝大多数人无法涉足的领域里经营自己的事业,而这个领域中博学的光辉最为耀眼,并且可以保证,即使最颠倒是非的结论也不会被正常的人类理性所推翻,这是多么诱人的事啊!历史法学派对这一点提供了充分的佐证,几乎没有哪一个该学派的权威能遵循一条中间路线。
  无论如何,法学研究对象的变动性使得法学背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那就是对过去的研究。然而只有现实才是合理的。过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价值只是作为理解和掌握现实的手段。既然研究对象的本质要求人们走这条弯路、透过这层模糊不清的玻璃去观察,那么法学也就别无选择,然而这对于法学来说决非幸事。要是法学也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直面现实,情况会好得多。“过去”这个包袱消耗掉了很大一部分最精华的力量。更为糟糕的是,已经消亡的法律的原始资料贫乏得可怜。人们通过几个世纪的勤勉探索建立起来的体系,说不定哪一天就会被一张新出土的羊皮纸文献彻底摧毁。类似的情形只有语言学中存在,它的研究对象也是在不断变化;但尽管如此,语言学肯定也比法学境况强多了,因为关于语言学研究对象的过去,有至为丰富的文献资料保存下来以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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