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返回知识之根本。有论者指出,在邓文中有两条贯穿始终的主线,一是中国法学因缺失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而导致的“整体性”范式危机,二是中国法学作为特定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变异结构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12]而就邓正来先生本人而言,他认为后者实际上更为重要,他说:“我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种特定的‘知识系统’(在本书中乃是指1978年至今26年中的中国法学这一知识系统)在当下中国发展过程中的变异结构中所具有的一种为人们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谓的‘正当性赋予’力量。我必须承认,这实是本书旨在刻画的另一条更为基本的贯穿始终的红线。”[1](P265)而事实上,在文章最初关于本文具体分析路径的阐述中,邓正来先生已经对此作出了交待,即与他所谓的张文显等论者的“政治—法学”和苏力的“社会—法学”这两种外部分析路径不同,他对中国法学的分析采取的是一种“从知识内部去透视或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即“知识—法学”的反思或批判的内部分析路径。[1](P56)之所以选择这样的进路,是和邓先生本人的研究经历和学术旨趣紧密相关的。在此前的一个阶段,邓先生的研究重点是对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研究。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众所周知,文化霸权的形成在当代并不是被动接受的结果,而是在‘被动者’成为‘主动者’之后才获得其实现之可能性的——亦即在学者与这种文化霸权进行‘合谋’以后才导致这种结果的。”[1](P92)也就是说,“我们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建构者,而且也是这种知识的被建构者。建构者与被建构者在我们身上的这种同一性,在很大程度上设定了我们在确立中国社会发展之‘理想图景’方面的‘路径依赖’品格。”[1](P93)所以,邓先生认为,“在中国社会科学(包括中国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最应当引起我们重视的是知识界对上述‘建构者/被建构者’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集体性不意识,亦即我所谓的对西方各种流行理论及其实践的‘前反思性接受’取向”。[1](P268)实际上,不断地反思、不断地批判,这是知识赖以生长而不至于枯竭的根源所在。因此,对于中国法学而言,“知识的反思与批判对建设法治社会所依凭的法学学术传承乃是极为必要的,只有在对既往的知识资源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只有保持知识上的反思与批判品格的在场,才有可能使我们在全球化背景下创立一种全新的中国法学研究范式”[2]。而对于整个中国学术,对于整个中国的知识生产而言,邓正来先生写作本文的目的,正是为了使我们从“前反思性”转向“反思性”,“努力使知识重新获致它本应具有的那种批判性力量”[1](P268),也就是——真正返回知识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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