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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根拔起”与“返回根本”:读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连根拔起”与“返回根本”:读邓正来先生《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杨春福 胡欣诣


【全文】
  八十年代初,法学被其他学科尤其是传统学科毫不客气地直斥为“幼稚”,此一评价让中国法学界久久无法释怀。九十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提出、建立与完善,尤其是在诸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之类命题的支撑下,法学的地位陡然上升,法学成为显学。
  然而,进入到新世纪,一篇17万字的长文将中国法学无情地连根拔起,使得中国法学在尚未充分享受到成功的喜悦之时,就不得不面对危机的挑战。这篇长文就是邓正来先生于2005年在《政法论坛》上连续4期抛出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①]
  之所以说是“连根拔起”,相信认真读过邓先生这篇长文的读者都会有这种“触目惊心”的感觉。在笔者看来,这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邓文指出了中国法学存在的根本问题,即“未能为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作为理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1](P2);二是邓文揭示了造成中国法学这一根本问题的根本原因,即当今中国法学的诸种理论模式[②],无论其在表面上看来是如何的不同乃至对立,但归根结底,它们都受到了源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导致了中国法学总体性的“范失”危机[③];三是对中国法学提出了根本性的要求,即“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且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1](P3)
  对于邓先生在文中对中国法学这种“连根拔起”式的批判,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然而,就总体而言,这些讨论往往停留在对“范式”为何、“现代化范式”为何、“理想图景”为何、“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为何,从而对中国法学是否陷入了为“现代化范式”所支配的“范失”危机、中国是否缺乏“法律理想图景”进行辩驳上,而这恰恰堕入了邓先生在文中明确反对的本质主义的陷阱[④],并因而忽视了邓文通过对范式问题的批判所开放出来的更为根本的问题,也因此“没有延伸入背后据以支撑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存在的深层结构。”[2]邓先生自己也认为:“关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虽然是《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文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但是拙文对上述问题的解释和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却受制于论文所规定的一种叙述形式,因此它并不是我对这个问题之认识所含括的整个思想本身,更不足以直接和充分揭示我讨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背后的基本问题以及我采取的讨论方式所可能具有的实质意旨。”[3]就笔者的阅读体验来看,邓先生对于中国法学“连根拔起”的目的,却是为了“返回根本”,这种“返回根本”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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