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物权制度是基于当代社会对土地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多元化而出现的,并且随着这种多元化的趋势不断发展而日益强大起来的。在传统民法中,对于土地的归属及利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理论和立法模式来实现的。而自然资源附属于土地,依附于土地,因此而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在当代,这种状况遭到了挑战。诸如水资源、渔业、动物、林业等附属于土地的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具备了独特的价值,并逐渐脱离于土地所有人的支配范围,因而,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权不能再作为一般的不动产用益物权,逐步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权利体系,并且与传统不动产用益物权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物权法草案”将环境和资源作为人类最重要的宝贵财富予以保护,认识到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的重要意义,通过特许物权制度的规范,使环境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的开发和保护。
翻开任何一部西方国家的物权法,都找不到国有资产保护、国有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这样的规定。这些规定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特色。
四、对建筑物权利加以特别保护,充分体现了我国现实的不动产权属的实际状况和对权利人的法律保护
在我国,关于建筑物的物权问题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原因在于,在我国的不动产中,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公有,即由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在我国的不动产中,只有建筑物可以设立私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因此可以说,建筑物的所有权是我国不动产物权中私人所有权的最重要的权利标的,是我国人民最重要的、最具财产价值的不动产,也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财产形式。因此,对建筑物的权利必须加以特别的保护,以充分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物权法草案”在构建我国的建筑物不动产权利中,做了独具匠心的规定,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
第一,借鉴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并且进行适当改造,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我国城市居民建筑物所有权制度。
城市居民住房制度改革之后,我国城市居民无论是通过公有住房的改造,还是通过购买商品房,都具有了自己的住宅,享有了建筑物的不动产所有权。在现代城市居民的住宅权利中,通行的物权制度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是,在我国长期的住房制度中,没有实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原因在于那时候根本就不存在住宅私有问题,而仅仅是使用权的问题。因此,在几十年中,除了在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了异产毗连房屋权利的概念之外,[13]没有规定相应的物权制度。因此,“物权法草案”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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