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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草案”的鲜明中国特色

  第四,平等保护三种不同的所有权,不仅不会造成私有化,而且能够促进公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必由之路。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各类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是在保护极少数有钱人的物权,而穷人根本没有财产就不需要物权法保护,而现在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物权法强调保护私人的权利,就是保护富人的权利,因此物权法就是在搞私有化。我们认为,平等保护三个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草案”的中国特色。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宪法原则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就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是物权法草案的中国特色。公有财产要予以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也要予以保护;穷人的财产应当保护,富人的合法财产也应当保护。物权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这是广大人民的衷心期盼。认为保护私有财产就是搞私有化的观点,无非就是全盘否定改革开放,将我国倒退到国弱民贫的地步。如果不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不仅导致人们没有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导致财富外流、外商投资锐减少,滋长社会上及时行乐、奢侈消费的不良风气。这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极其有害的。
  二、最大限度地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权利制度和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物权法草案”突出的中国特色之一
  我国农村的土地权利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所要着力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50多年来一直是在探索中前进。在改革开放中,我国农村的经济建设发生了重大改变,农村中的土地权利问题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体系。“物权法草案”对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作了完整的反映。
  在物权法中,农村土地权利体系概括成为一句话,是“一权带三权”:“一权”,就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即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6]“三权”,就是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乡(镇)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首先,我国农村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既不同于一般国家的农用地的完全私有制,又不同于某些德国物权法上耕地合并制度,即根据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原则,把分散在不同所有权人手中的零散土地由国家出面强制集中的农村土地制度。[7]我国农村在经历了土改运动,将封建地主所有的私有土地予以剥夺,分给无地耕种的贫农、佃农以及下中农,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之后,又通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直到人民公社,将农村土地完全改造成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制,建立了集体所有权这种新的所有权形态。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检验,这种土地制度基本上适合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合我国农村的社会生活实际。物权法草案充分肯定这一制度,在“所有权”一章中,通过第59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第64条和第65条共6个条文,对农民集体所有权作出详细规定,完全符合实际情况,适合于目前我国的国情,是独具特色的所有权制度,其根本特色就在于它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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