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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草案”的鲜明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立法结构上,不规定三个所有权不行,规定所有权的结构过于复杂不仅不行,而且也不符合中国的实际。在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物权法中,都没有对所有权的立法结构作出详细的规定,这与这些国家的所有制的基本状况是相符合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是现实地存在着的,是国家经济体制的主导部分,是国民经济的最重要的基础。立法就是对国家现实社会状况的真实反映,物权法的所有权立法结构就是要体现国家所有制的基本状况,作出科学的、真实的规定。如果物权法对国家现实存在的三个所有权没有作出科学的、准确的规定,那么就没有反映国家经济体制的基本状况。因此,我国《物权法》在所有权的立法结构上,不规定三个所有权是根本不行的,是行不通的。但是,对所有权立法结构的规定又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情况,不能像《越南民法典》那样规定过多的所有权形态。“物权法草案”规定的三个所有权的立法结构科学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确立了我国所有权形态的科学体系。
  第二,突出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法律保护,就是要保护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物权法草案”在“所有权”一章中,用了22个条文规定三种所有权,其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条文就有15个,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行使的方法,以及法律对所有权的特别保护等。这些规定都是极为重要的,都是在着力保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社会主义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律。因此,物权法草案与《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一脉相承,完全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三,着力保护私人所有权,维护私人财产的不可侵犯性,是保护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需要。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确认了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之后,特别强调要特别保护私人所有权,完善对私人所有权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5]“物权法草案”在“所有权”一章中,用了3个条文对私人所有权(包括企业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是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保护我国公民财产权和人权所必须的。“文革”时期的惨痛教训告诉我们,如果没有物权法对私人所有权的平等保护,就会发生肆意侵害人民财产,践踏人民合法权益,剥夺人民的权利的严重后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人民的财富也有很大的增长。对于人民群众通过改革开放所取得的财产,是胜利果实,来之不易,对此,《物权法》必须予以保护。如果对这些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不加以特别的保护,不在法律上以民事权利的形式确认下来,人民群众得到的胜利成果就会得而复失,继续走回贫穷、落后的老路。“物权法草案”强调对私有财产的合法保护,明确规定了对私人所有权的保护规则,为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创造财富,建设家园,共同发展,提供了行为准则,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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