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所谓“修宪说”,实质上是2002年修宪讨论的必然延续。由于部分修宪提议2002年没能付诸于决议,因此必然会与此后的《物权法(草案)》发生理论上的冲突。从现实的角度考虑,这种观点暂时没有付诸于实际的可能,本文也不做评议,下文主要针对“违宪说”和“合宪说”进行分析。
第三,事实上,折衷说的观点已经体现在了《物权法(草案)》第五稿,并在第六稿得到了坚持,这两稿的第一条均已增加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的字样[29]。显然这种观点实际上并未解决问题的实质,可以预见,如果只是在字面上满足了“违宪说”的部分观点,“违宪风波”决不会止于今日。更大范围、更深入的争议可能会在《物权法》正式通过后,乃至整个民法典颁布之时发生[30]。
【注释】 本文为笔者发表于《判解研究》2006年第三辑的“论《
民法通则》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一文第一部分修改而成,增补了《物权法(草案)》(第六稿)的相关内容,如需引用请参照原文。
巩献田:《一部违背
宪法的<物权法(草案)>》,下文巩献田教授的观点未作说明的,均引自该“公开信”。
参见吕娟:《法学界的“郎顾之争”——<物权法>“叫停”的背后》,《法律与生活》2006年第2期。
参见郭松民:《物权法(草案)》有没有暗度陈仓,《记者观察》(上半月) 2006年第4期。
参见何忠洲:《百年坎坷<物权法>》,《中国新闻周刊》,2006年第9期。
纽约时报:《中国人大首次关注“社资之争”》,http://china.dayoo.com/gb/content/2006-03/13/content_2438341.htm。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关于“室内稿”、“打印稿”的说法,参见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人身法二题》,《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1期。所谓“打印稿”,实际上就是只有条文没有立法理由书的“条文稿”,并同步通过网络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