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不同观点与评价
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问题,法理学、宪法学和民法学者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违宪说
继巩献田教授首倡“违宪说”之后,童之伟教授又提出
宪法的本意是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实行差别保护[21],对违宪说作了进一步阐释。
2 )合宪说
针锋相对的,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民法学者认为
宪法对不同所有制下的财产没有实行差别保护原则,因此《物权法(草案)》是合宪的。也有宪法学者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公有财产(包括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与我国宪法的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差别对待具有本质区别,《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不违宪[22]。
3 )修宪说
有学者认为,这次争论的焦点和意义,与其说是物权法违宪问题,不如说《宪法》本身问题[23]。还有学者从非平等保护会给“国际上不承认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人提供口实”为由,直接提出“如果
宪法某些规定和作为私法及其重要组成部分的物权法原理发生不一致,我们不应去责备物权法,而应该去修改
宪法,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私法是
宪法的基础,
宪法是私法理念的升华,它应和私法原理相统一。”[24]
4 )折衷说
有学者折衷式的认为“物权的平等保护”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间存在一定矛盾和摩擦[25]。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在说明第五次审议的草案时也认为“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26]
四、总的评价
对上述四种关于《物权法(草案)》合宪性的观点,笔者认为:
第一,从“违宪说”和“合宪说”的观点来看,对于
宪法是否对不同所有制财产实行差别保护,宪法学者和民法学者有着明显不同但均建立在重复论证基础上的结论。但这并不妨碍有宪法学者既认为
宪法的规定是“差别保护”,又认为《物权法(草案)》实行的“平等保护”并不违宪[27]。还有学者经过宪法学论证,认为“违宪”并非简单的判断,是否违宪的判断需要考虑综合的因素,应从制定过程、通过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评价。[28]。由此可见,《
宪法》的规定到底是否应解释为“差别保护”,并不直接影响到《物权法(草案)》的合宪性,“合宪性”只考虑两者是否内在精神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