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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确认问题的探讨

  对赔偿事项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只能有权申诉的规定,不仅基本上堵住了许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救济途径,而且使得国家赔偿法第三章关于刑事以及非刑事的司法赔偿形同虚设。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利用这一条的规定对应予确认而不予确认的赔偿案例屡见不鲜,虽然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就此作了许多的努力,但因为《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过于明确,因此难以作出解释。这个规定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建议应当取消,变申诉为起诉似更妥当。[11]
  同时,我们发现在国家赔偿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国家赔偿诉讼的可能?追加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对有罪判决认定之外的财产进行确认和作出赔偿决定或赔偿判决。这一问题,是否有待修改《国家赔偿法》时予以考虑。
  
【注释】  〔1〕赖徽棠:《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第72页。

〔2〕赖徽棠:《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第71页。

〔3〕田冰星:《试论确认违法与司法赔偿的程序不宜分设》,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113页。

〔4〕姜明安:《对刑事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见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2006年10月1日。

〔5〕田冰星:《试论确认违法与司法赔偿的程序不宜分设》,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111页。

〔6〕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编,江必新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国家赔偿指导》一书,第231页。

〔7〕田冰星:《试论确认违法与司法赔偿的程序不宜分设》,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第111页。

〔8〕赖徽棠:《对国家赔偿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理解》,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法律适用》2005年第7期,第71页。

〔9〕姜德明: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中国法院网。

〔10〕 戴洪斌:《司法赔偿确认探讨》,中国法学会网,法学论坛、论坛专题、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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