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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野中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法学视野中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吴师法;苏艳蓉;马箭


【摘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缓解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环节。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过程中,其监督的无序性;管理、执行部门的随意性;制度的缺陷性在一些地方逐渐暴露出来,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制。本文探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的必要性;分析了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同时提出立法和执法监管制度合理运行,保证制度良好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法学;新型合作医疗;因病返贫
【全文】
  引言
  农村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问题,解决农村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而农村薄弱的医疗卫生现状令世人担忧。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健全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一环,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对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贫返病”现象大为有用。加强了农村医疗卫生状况,保障了农民身心健康状况有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合作医疗在我国起伏已经有了数十年历史,总体来说可以分为萌芽时期、探索时期、发展时期、衰落时期。到2002年10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以及2003年1月10日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标志性文件出来,采用完全自愿方式的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始在全国开展。作为一项新事物,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学术界对这一制度一直热火朝天的研究,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的实践模式研究。(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机制研究。(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性研究。目前国内外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学术研究,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关于法律方向研究较少,搜索相关文献,仅有如吴晓萍、周俊亮的《农民, 你的权利法律作保—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之我见》(载于《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年06期);孙淑云,曹克奇的《浅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患法律关系》(载于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9 卷第4 期)等为数不多的篇章,因此,研究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方向就迫在眉睫了。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必要性所趋
  1、适应经济健康发展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来已久的“三农”问题越发受到重视。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2002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 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 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从作用和成就上来看,建立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不仅解决好农民医疗保健问题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更重要的是对我国新世纪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农民是农村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推动力。不仅是政府还是普通百姓,都能够充分认识到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 ,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生活能不能好起来。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不可否认广大农民的生活条件有了巨大的改善,但由于疾病造成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已经开始浮现,在我国偏远地区尤为突出。因此,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强保障农民的医疗保健,关系到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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