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来理解,一般违约使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这一法律后果的发生。在一般违约的情形下,需经解除权人作为(催告)及解除权人以不作为(逾期未履行)的程序(94条第3项),令解除权人足以做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判断,解除权人方可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但是,一般违约并不必然使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因为,如果经催告,对方履行了主要债务,解除权人虽然履行解除权行使的第一环节——催告,但已不能解除合同。
故,不同的违约情形均可导致解除权发生。但:根本违约时,导致解除权人直接行使解除权;而一般违约时,催告使解除权人产生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判断,该判断令一般违约转化为根本违约,导致解除权人得以继续行使解除权。
二、解除权的行使
(一)、解除权的行使亦称行使解除权,其与解除合同并不是同一概念。当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进行催告时,对方履行了债务,则合同继续履行,不发生解除合同的后果。故,一般违约情形下,“催告”使解除权得以继续行使,而“解除合同”则是行使解除权的最后环节。
(二)、一般违约情形下,催告是行使解除权的必经程序
《
合同法》第
94条规定了行使解除权的不同情形:情形一,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全部债务构成根本违约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第
94条第1、2、4项);情形二,因瑕疵履行(一般违约)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第
94条第3项);情形三,法律规定其他情形而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第
94条第5项)。笔者认为,情形一、二值得本文探讨,在情形一中,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可直接解除合同,按《
合同法》第
96条履行解除通知程序即可。情形二则不一样,即在一般违约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催告则是必经程序。那么,一般违约的,行使解除权为什么要进行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