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可由最初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来负责对刑事被害人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因为该合议庭已经审理了刑事案件,而且可能参与了被害人一方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对刑事人的经济状况、履行能力以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有较全面了解,由其继续审理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查效率,无需再另外增设一个机构。另外,我国中级以上法院内部设有赔偿委员会,其职能主要是处理国家赔偿事宜,可以考虑将对下级法院审理的补偿案件的复查工作交由该委员会一并处理,也可将该委员会更名为赔偿与补偿委员会,这样也没有必要再去另外设立一个补偿委员会,以精简机构,提高工作效率。
补偿的程序为:首先由被害人及死亡的被害人的遗属在法定的时效期限内提出补偿申请;然后由原审理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对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合议庭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被害人及其遗属补偿的裁定,申请人对补偿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的次日起 10 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与补偿委员会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三人或五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做出终局裁定。补偿金的给付由民政局下设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处执行。
5、被害人补偿金的资金来源
对此,各国、各地区的做法不尽一致,其中美国国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对罪犯的罚金和国家税收。1985 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正对待因刑事和滥用权力而受害的被害人的基本原则宣言》第 13 条提出应当鼓励设立、加强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受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日本则设立了刑事被害人救援基金。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补偿金的来源为法务部编列预算;监所作业者之劳作金总额提拨部分金额;犯罪行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财产经依法没收变卖者。
目前我国可采如下做法,设立一项对刑事被害人补偿的专项基金,基金来源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1)政府财政拨款;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税收预算中纳入刑事被害人补偿的项目,单独列支,专项拨款。但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需要补偿的被害人数众多,资金负担沉重,如果把基金的来源统统推到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一级,都是不可行的,因此可考虑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列项,共同承担,以县级为单位层层列项,级级拨款,设立被害人补偿基金;(2)将罚金收入的一部分注入该基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级法院上交的罚金数额按一定比例注入被害人补偿基金。(3)社会各界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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