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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

  从各国实践看,对补偿金额应有一个最高限额的规定。无论被害人的被害程度有多么严重,补偿金额不能超过这个最高限额的规定。例如,新西兰的补偿法规定,金钱损失及费用开支的补偿不得超过1000英镑,精神痛苦补偿不得超过500英镑。英国补偿法规定,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被害发生时平均工资的两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补偿总金额为10万美金。当然也有例外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 1990年7月6日的法律取消了赔偿的最高限额并提出了金额赔偿的原则 。考虑我国国情,目前国力暂时仍不强盛,国土幅员辽阔,各省市区情况不一样,对补偿金额也应有一个最高限额,并且该限额应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4、被害人补偿的机构和程序设置
  刑事被害之补偿金由国家支付,因此国家要设立相应的补偿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支付经过补偿法庭裁决的补偿金额。美国大部分州成立了被害补偿局或被害补偿委员会专门负责刑事被害人的补偿事宜。一般的申请程序为:先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请求补偿的申请,法院由三人组成补偿合议庭,然后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合议庭做出是否补偿的裁决,然后将决定交被害补偿局执行;在法院作出裁决前被害补偿局也可以参与诉讼、发表意见,决定做出后若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过审理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被害补偿局在支付补偿金后将取得受补偿之被害者对第三人所有的民事上之权利,其用意在于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给付;若补偿局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大于补偿金额的,其超过部分仍归被害人所有。 在日本给付的裁定机关是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领取给付金的人须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公安委员会提出申请,接受裁定。公安委员会对申请做出是否给付的裁决。
  就我国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必要再成立一个专门的补偿委员会或补偿局,因为刑事被害人补偿实质上是一种社会救济形式,所以由本身就具有主管社会行政事务职能的民政局来负责就可以了,因此可以在民政局下设一个刑事被害人补偿处,专门处理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金的给付工作。但民政局是行政部门,而对刑事被害人补偿金给付审查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社会救济对象,除了审查被害人自身的生活境况外还必须先对刑事人的经济状况或其赔偿能力进行审查,而对刑事人经济状况及赔偿能力的审查显然超越了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因此应由具有一定司法权的机构来负责补偿金给付的裁决工作。由此也有人认为可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补偿委员会来受理对补偿案件的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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