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

  3、世界各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我国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力求使刑事被害人、被告人和国家利益取得平衡。1963 年新西兰建立了刑事损害补偿法庭, 通过了关于补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第一个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国家。法国于1977 年在刑事诉讼法第 4 卷特别程序法中增设第 14 编, 确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美国在 1982 年制定了《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 德国制定了《关于改善被害人刑事程序中的地位的法律》,1988 年英国将国家补偿规定为受害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联合国于 1985 年通过了《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公约明确规定了国家补偿制度的对象、方式,对资金来源和补偿程序也作了原则性规定,使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迈上了一个新的阶梯。
  4、各地不同方式的有益尝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各地政府和司法机关也以不同的方式,尝试对最终难以获得补偿的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如乌鲁木齐市政府曾对 1999 年乌市爆炸案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予以经济补助; 石家庄市政府对 2001 年石家庄市第二棉纺厂爆炸案的受害者及遇难家属发放补助; 柳州市政府对 2001 年柳州公交车翻车案的遇难者家属进行了经济补偿。还有, 2004年11月,青岛市委政法委、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青岛市刑事案件受害人生活困难救济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建立了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对因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刑事被害人,在经判决并执行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或是案件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由有关司法部门给予经济补偿或司法救济。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补偿的原则、范围、金额、补偿机构、补偿的法律程序以及国家补偿金的来源等方面如何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获得司法救助。
  1、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保障原则,即刑事被害之补偿立法应以保障被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主要原则;补偿相当性原则,就是根据不同被害者的实际损害程度及实际、合理的开支等给予适当的补偿,同时在给予被害人补偿时还要根据其在刑事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责任的大小来确定是否要给予补偿及赔偿数额的多少;货币补偿原则,主要是指对被害人的补偿应以货币的方式来实现;社会主义的福利原则,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属于带有福利性质的立法,在我国对于遭受犯罪侵害的人给予适当援助不仅体现国家对广大人民利益的保护,而且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