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命运说。它认为,犯罪是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 被害人是因为某种机会而遭受某种犯罪行为侵害的不幸者,因此被害人无理由独自承担这种不幸。也就是说,只要存在犯罪总会有人成为其被害人,而被害人是在正常生活中碰到某种机会和社会条件时才被害的不幸者,正是他们的被害,才使其他社会成员幸免被害,才换来其他社会成员的安宁,因此社会上未被害的幸运者应当分担遭受厄运者的一部分损失,即应当给予被害人一定的补偿。
第三、社会保险说。该说认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偿是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各种社会保险的目的都是使人们能够应付威胁其生活稳定和安全的意外事故。公民受到刑事侵害的问题,也应视为社会保险帮助的意外事故之一,所有社会保险的费用都取之于国家的税收,公民作为纳税人在受侵害后不能从其它渠道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应由国家予以补偿。
第四、社会福利说。它认为,社会对其每一个成员要有一种责任,即社会要通过良好的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因此,如果某些社会成员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伤残、死亡以及带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其生活贫困或无人供养时,社会应当给予其救助和援助。
无论上述观点如何,其共同点是国家、社会和公民对被害人应当给予关心和爱护,对他们的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但是从以上观点的比较看,笔者认为应以社会福利说作为我国对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理论依据较为合适。因为如果把国家补偿看作是一种社会福利,则不存在国家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加之我国已有对特困人群予以社会救济的规定,以社会福利说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就是最适合的。
三、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财力上的保障。国家补偿制度是以国家向刑事被害人提供经济补偿为主要内容的制度, 雄厚的资金是补偿制度得以正常运作的基础。因此,补偿经费的来源和落实,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关键因素。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发展,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家财政收人以高于经济增长的速度逐年提高,国家已经具备了坚实的经济实力,完全有能力建立此项制度。
2、公民认识水平的提高, 为建立和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舆论支持。无论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还是从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角度看,补偿都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应该说, 不管是立足于社会福利的角度、国家责任的角度,还是立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对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的理论依据都是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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