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刑事被害人补偿,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因受犯罪侵害而遭受损害的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一定的物质弥补的方式。而有关犯罪被害人补偿的对象、范围、原则、机构及补偿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和就被称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从实质上来看是一种社会救济方式,社会救济是指人们在其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或财物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所以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具有如下特征:补偿对象的特定性;补偿的物质性,即该补偿仅限因犯罪而引起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被害人之补偿必须先用尽附带民事诉讼及其它刑事赔偿手段;刑事被害人必须通过特定的补偿程序才可受偿;补偿的有限性。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给予损害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虽然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但其思想基础却由来已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犯罪被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思想在世界许多国家逐渐普遍化,许多国家因此制定了有关保护被害人和被害人补偿的法律。但对于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在学术界却有争议,主要存在着(1)国家责任说;(2)命运说;(3)社会保险说;(4)社会福利说四种说法。
第一、国家责任说。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公民之间是一种社会契约关系,“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个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根据国家与公民之间“签订”的这一“社会契约”,国家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刑事被害人有权要求国家对他们因受到犯罪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负责。洛克则解释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 由于国家垄断了使用暴力镇压犯罪和惩罚犯罪的权力,一般不允许公民天天携带武器防备犯罪袭击,因此,国家应当负责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如果国家不胜任,疏忽大意或者根本就不能防范犯罪,国家又不允许实施私刑,那么当受害人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时,国家自然应对其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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