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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

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建立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ompensation For Crime Victime


李斌


【摘要】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来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权益,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问题,并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的现实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制度的内容构件提出设想,希望能够对我国在此制度的构建和立法上起到一定的促进。
【关键词】国家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全文】
  “我愿意赔,但我没钱。”在法庭上说这话的邱兴华如今已经伏法,“没钱可赔”的现实正在由 11 个被害人家庭承担。而在曾经发生在最高检察院不远的北京王府井的一起凶杀案中,凶犯艾绪强劫杀出租车司机后,又在王府井连撞9人,被害人家属向他索赔100余万元.但是贫困的民工艾绪强在审判中也说出了和邱兴华几乎一样的话。而这种情况在国内的刑事诉讼中十分普遍,目前约有80%的被害人都无法从被告人那里获得赔偿。 而据《公安研究》公布的数据表明,自2001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均在400万以上,破案率为40%-50%。那么即使不算破案的,就有约200万左右的被害人无法从罪犯那里获得赔偿。
  2002年1月至2005年11月,淄博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刑事被害人要求补偿的附带民事案件 1786 件 ( 含旧存, 下同),同期审结 1945 件。其中, 因故意伤害犯罪要求补偿的 880 件,占全部案件的 45.2%;因交通肇事犯罪要求补偿的 762 件,占全部案件的 39.2%;因故意杀人犯罪要求补偿的 141 件,占全部案件的7.3%;因抢劫犯罪要求补偿的 95 件,占全部案件的4.9%,因其他犯罪要求补偿的 67 件,占全部案件的3.4%。刑事被害人要求补偿金额 18624.30 万元,判决7727.30 万元,同期执结案件 883 件,刑事被害人实际获得补偿金 2270.99 万元。
  东莞中院在2006年曾经做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报告显示,2003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3件,申请执行总标的254.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3.53万元,执行率为1.4%;2004年案件数61件,总标的额603.7万元,实际执行数额为0;2005年案件数66件,总标的额832.9万元,实际执行数额24.7万元。这意味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逐年增加,而判决的执行却始终在低位徘徊。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刑事赔偿难是一个一直都无法得到解决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是国家在确保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从经济上弥补刑事被害人损失,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和措施。但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人被判刑甚至被执行死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的大量存在,往往使得刑事被害人从判决中获得的补偿无法切实充分兑现,甚至于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生活因此陷入极端困难之中。如何解决好刑事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功能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以保证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补偿时,仍然能够得到国家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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