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言物权法
王建胜
【关键词】物权登记诉讼程序;物权概念不明确;禁止侵入领地;地役权合同
【全文】
物权法即将经过全国人大审议于今年颁布,抱着畅所欲言的态度对
物权法草案从运用角度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
物权法的诉讼程序
物权法规定了三个诉讼程序:物权登记诉讼程序;集体成员撤销权诉讼程序;占有侵夺诉讼程序。
三个程序在
物权法第
十九条、第
六十四条和第
二百六十五条分别作了规定。第十九条: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该异议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申请人自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异议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起诉也不申请更正登记的,或者自人民法院异议登记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管理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村民会议通过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六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物权登记诉讼程序包括异议登记诉讼和变更登记诉讼两种。两种诉讼都属于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对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且不能通过非诉讼解决的情况下的一种程序救济方式。按照现行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登记行政机关是形式上的被告,相对利害关系人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这种诉讼类似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由于行政诉讼没有特别程序,只能参照民诉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