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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中国税法改革

  我国自1985年所实施的出口退税制度对于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众多问题,比如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出口退税资金来源缺乏保证、资金负担不公平等,因此,《决定》特别指出要改革出口退税制度。完善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对于保护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产业政策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双轨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客观上为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制造了障碍,也是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精神实质相背的,急需加以改革。《决定》指出,要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这将为我国改革包括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内的各类企业税收制度提供重要的指导方针,有利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改革增值税是我国税法改革的重要环节。现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利于增加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积极性,妨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世界各国增值税法改革的方向均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国民收入的不断提高,我国已经基本具备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的条件,《决定》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提出了增值税法改革的方向——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这一转型将对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的推动作用,也毕竟进一步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个人所得税是与普通公民关系最密切的一种税,也是最能培养国民税法意识的税种。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处于主体税种的地位。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综合衡量纳税人的税负能力,难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因此,《决定》指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这一决定的精神改革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将更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功能,更好的实现税收公平原则。商务部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也是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重要举措。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对于税法改革所提出的要求是系统性的和整体性的,税法改革与其他改革一样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税法内部各项制度的配合,也需要其他与税法有关制度的配合。因此,《决定》也对其他税法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方向,例如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在统一税政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另外,《决定》所提出的其他11项完善措施对于税法改革也是不可缺少的,只有全面系统地对这些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提供充足的税法支持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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