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我国的法制审判实行的不是判例法,而有“有错必纠”的制度。同时,也没有哪一部法律规定刑事判决可以不用审查直接作为民事审判的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的司法机关只要本着“有错必纠”和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陈凤增或李焕章的错案纠正应该不是很难的。
当然,这些法律的规定是很好的,问题在于当初错误起诉的是检察院,错误判决的是法院,如果纠正了这样一起错案,国家赔偿怎么办,错案追究怎么办?也许有人认为:一个农民冤就让他冤了,任他怎么搅也翻不起什么大浪来。而一旦将这个错案纠正过来,就会让不少责任人“失眠”,让不少领导丢脸面。所以,笔者在《
国家赔偿法》刚颁布时就说过,这是一部好的法律,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有《
国家赔偿法》还不如没有《
国家赔偿法》。没有《
国家赔偿法》,公、检、法一旦办错了案,纠正过来就是了;可有了《
国家赔偿法》,办错了案一旦纠正过来,不仅面临国家赔偿,有关责任人还面临着各种处分,所以他们会尽可能地去捂盖子,维持错案,甚至要一条黑路走到底。李焕章挪用资金罪的错误判决和由此判决所引起的对陈凤增一案的错误判决就是对笔者上述言论的形象演绎。
子虚律师看到这个案例之后,认为虚拟省司法厅对他的行政处罚同样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司法厅依据一份刑事判决书中一个错误的认定,去处罚刑事案件中未被通知到庭质证的证人,是完全错误的。虚拟省司法厅一不考虑到刑事判决书审理程序是否合法,二不问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三不管律师在听证中提出的完全可以推翻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的证据,只是一味地让律师“有能耐你去推翻法院的刑事判决”,其逻辑肯定是错误的,也是难以让人诚服的。好在子虚律师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他寄希望于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西北政法学院副教授涂永前在说到陈凤增的遭遇时指出: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权利的救济在法律上至今还是一个空白,在将来修订诉讼法时,应该考虑规定刑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拥有知情权、申诉权等相关权益。
而一位在野的法律学者认为,其实我国的法律在这个问题上规定的已经相当明确。对于陈凤增来说,他是李焕章挪用资金罪一案的关键证人,没有陈凤增到庭质证,李焕章就不能定罪,这也是《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七条所要求的。唐山市的法院、检察院、市人大等机关的众多领导中,只要有一个能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原则的,能真正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认真负责的,陈凤增、李焕章的错案就不难纠正。完全没有必要再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诉权。关键在于执法者的素质,如果执法者的素质低下,你的法律再完善也没有用的。“申诉权只能是当事人的权利,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因此不应该赋予其申诉权”,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也持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