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丰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时,认定丰南区柳树口镇老铺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焕章将3万元赃款借给了陈凤增使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没有赃款使用人陈凤增的证言,也没有通知陈凤增到庭质证。李焕章无奈退出了3万元赃款后,将陈凤增告上丰南区法院,向其讨要3万元借款。尽管陈凤增坚持说自己没向李焕章借过钱,但丰南区法院认为“李焕章在任老铺村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挪用单位资金借给陈凤增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刑事判决所确认,案发后,李焕章将3万元还给了老铺村村委会,因此,陈凤增所得3万元属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陈凤增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法院,唐山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论是办案的公安局、检察院,还是判案的法院,都没有找我这个当事人了解过情况,凭李焕章自己的说法儿就认定我借村里3万元,我冤得慌”。尽管官司败诉,但陈凤增依然坚持申诉,他说自己要还事实一个真相。为此,陈凤增到过唐山市检察院、中级法院和唐山市丰南区法院等各级部门,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儿。丰南区政法委的一个领导竟反问:李焕章因为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如果你没有通过李焕章借村里的钱,李焕章为什么要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丰南区法院审监庭的法官说的比较委婉:“你这个案子如果不把前面的刑事判决书推翻,我们即使受理了,你最终也得败诉。”而陈凤增既不是李焕章挪用资金案的被告人,也不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对这起刑事案件申请再审。
至此,陈凤增的申诉似乎走进了死胡同,他要想讨还“公道”似乎困难重重。
笔者以为,陈凤增申诉难就难在法院有错不纠上。从陈凤增一案的情况上看,李焕章被判挪用资金罪一案肯定是错误,至少也是有问题的。因为从案情上分析,李焕章根本就不存在挪用3万元给陈凤增使用的问题,并且陈凤增作为李焕章挪用资金案的重要证人,一不去了解,二不通知其到庭质证,显然是错误的。对于这样一份错误的刑事判决,丰南区法院院长、唐山市中级法院的院长长完全可以从陈凤增的申诉材料中发现对于李焕章挪用资金罪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可以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由丰南区法院院长或唐山市中级法院院长提交本案审判委员会处理,或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或指令唐山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另外,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