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诉讼程序论——以公益诉讼为思考路径
A Study on The Litigation Procedure Of Economic Law——The Path Of Thought On Public-Welfare Lawsuit
张明华
【摘要】传统诉讼法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制在申诉人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社会经济公益,公民被认为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这样,当社会经济公益遭受侵害时或有侵害之虞时,公民便无法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这一公益,这就导致我国经济法不可诉现象的大量存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是增强经济法可诉性的有效途径,也是对我国经济法独立诉讼程序的有力建构。
【关键词】可诉性;诉讼程序;经济公益诉讼;路径
【全文】
一、 公益诉讼是建构经济法诉讼程序的理想路径
经济法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运行之法,它以社会本位为基本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宗旨,无论是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调节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还是在管理市场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市场规制法律关系,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一旦这些法律关系遭受破坏,当事人之间产生经济法冲突和经济法纠纷,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公益必将遭受严重破坏。但是传统法律理论认为,维护社会公益乃国家之职责,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应由国家适用公权力追究其责任,公民私人无权亦无需介入;法院被认为是处理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而不是管理有关公共利益的事务;行政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受司法干预,起诉资格的限制正是用以阻止法院过分介入行政机关的事务。相应地,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之上的传统诉讼法体系立足于维护个人私益,对于公民个人间的私益纠纷,公民个人可以通过法院适用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因对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予承认,对于遭受损害或损害之虞的社会公益之维护,法院大门对公民个人是紧闭着的。因此,经济法的不可诉性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而司法诉讼是法律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律规范如果缺乏可诉性,其所维护的利益必将无法实现。所以,增强经济法的可诉性并建构经济法独立的诉讼程序,是我国经济法实施的重要保障,这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
笔者认为,当人类进入到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行政万能论”下的单纯依靠国家这一单个主体已远远不能适应维护各种社会公益,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利益秩序的需要,作为国家行政权补充之私人力量运用司法手段来弥补这一不足越来越被认为是从根本上抑制社会公益损害的一剂良药。因此,对“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公益;公民——司法手段——私人利益”这一旧有权力架构的突破,授权每个公民个人对公益损害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无论是私益纠纷还是社会公益的损害,司法大门都要为公民个人永远地敞开着,这已成为现实的需要[1](P.91)。而公益诉讼制度正是为适应这一突破性要求而产生的一项理想的制度设计,并为国外立法与实践所检验与认同,本文便以这一制度作为探索路径,并对这一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将要建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