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继续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是否导致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
我国《
商标法》、《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之所以保护企业名称权、商品名称权等在先权利,其主要立法本意是防止竞争对手搭在先使用人的便车,使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误认为在后使用人的产品或服务与在先权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借用在先权人多年经营所创立的知名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的名望和信誉。我们认为,如果允许搭便车人凭借抢注的商标不但永远搭便车,而且得以借法院之手把他人的在先权完全废除掉,这会严重违背上述法律、规章的立法本意,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秩序。
俗话说,“争端起,和为贵”。我国法律允许在先、在后产生的两个权利和平共存。那么,在不撤销美得丽、永得丽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法院继续保护立邦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这会不会使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呢?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都在非常明显的部位使用了“立邦”注册商标,再根据不同系列的商品,使用不同的知名商品名称如美得丽、永得丽、保得丽等。因此,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原告和被告的产品,不会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解。这种情况为双方当事人探讨双赢的纠纷解决方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着眼于原告的利益,我们认为它大可不必通过这个诉讼强迫被告停止使用美得丽、永得丽等商品名称。美得丽、永得丽已经是著名的产品名称。凭借其注册商标,原告可以自由使用这两个著名的产品名称,甚至对大批第三人销售商标使用许可证。相反,被告则没有相关的商标权益。依靠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地搭立邦知名产品名称的便车,原告也可以把市场作起来,把一盘商标攻防的棋局下活。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况下,这种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抢注商标的策略也是值得借鉴的。
八、在商标攻击方面要厚积薄发
我国每年都会爆发大量的商标侵权诉讼。但是,准备不充分,贸然出击的当事人大都不会取得预期的结果。例如,在“酷孩商标侵权案”中,亚庆工贸公司在2000年11月21日申请注册了“酷孩”文字商标,并于2001年12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2类饮料商品。在该商标注册期间,亚庆工贸公司对酷孩果汁饮料进行了试生产,并向客户征求意见。2002年年初,亚庆工贸公司制订大批量生产计划,拟向市场提供酷孩饮料,但发现市场上已有同类的酷儿果汁饮料,包装显示可口可乐公司是“酷儿”商标的持有人,申美公司为其进行灌装和销售。经过调查,亚庆工贸公司发现“酷儿”商标并未经过注册,而“酷孩”和“酷儿”的含义近似,容易误导公众消费。亚庆工贸公司认为,可口可乐公司和申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后,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亚庆工贸公司的“酷孩”文字商标的侵害,销毁“酷儿”商标标识并登报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亚庆公司对“酷孩”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酷儿”商标虽然未经注册,但《
商标法》亦不排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益。“酷孩”和“酷儿”在含义上虽具有相似性,但读音、字形有所不同;“酷孩”商品尚未实际使用,相关公众不可能对使用该商品产生任何印象,而可口可乐公司已经将“酷儿”商标用于其儿童饮料的生产、销售,并进行市场调研和广告宣传,因此就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而言,客观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酷儿”商标是和“QOO”商标及卡通造型一起整体使用的,以该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儿童的识记能力为标准,图案较文字而言总是更容易被接受和识记,而产品的显著位置上也标明可口可乐公司荣誉产品的字样,因此相关公众通过图文装潢也能够准确地确定饮料产品的来源,“酷儿”与“酷孩”不构成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