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化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案” 中,上海、杭州两家知名企业也完全忽略了商标风险评估与侵权规避问题。该案中,原告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成立于1950年,自上个世纪60年代起开始使用“中化”作为其简称。1998年起,中化公司先后注册了3个“中化”组合商标,分别被核准使用于化工原料、化工试剂;工业用染料、釉料;广告服务、商业信息服务。2002年,“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公司)和被告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化公司)分别成立于2000年和2002年,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该网站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中国化工网还被简称为“中化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化公司是涉案商标的合法所有人,该组合商标中包含有“中化”字样。浙江中化公司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主要为化工企业提供信息产品服务,中国化工网设有“中化网络”、“今日中化”、“中化邮箱”等栏目,浙江中化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服务与中化公司有某种关系,构成对中化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犯。中化公司3个商标中均含有“中化”文字,且已持续宣传并使用十余年,在国际、国内化工行业被普遍知晓并有着良好声誉。浙江中化公司与上海中化公司两企业均以“中化”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且两企业的经营活动均属于化工领域,均与化工产品或其信息服务有关,所针对的消费者也均是化工企业。两企业将“中化”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使消费者误认为两企业与中化有某种关联联系,并且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依据我国商标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浙江中化公司、被告上海中化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中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七、围绕抢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可以下活一盘棋
从另一个角度看,立邦公司商标侵权案可以给我们新的启发:围绕抢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企业也能下活一盘棋。
2004年12月,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江苏南通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被告侵害了自己对永得丽、美得丽享有的注册商标权。由于当事人都是业界知名的外资企业,该案再次激起了企业界对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使用权的广泛关注。
原告公司成立于2000年底,是一家泰资企业。该公司成立之初就从汕头港通商行受让了美得丽、永得丽商标。港通商行最早于1993年将美得丽、永得丽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在此之前,美得丽、永得丽早已成为与驰名商标“立邦”并用的商品名称。这两个商品名称已在华语地区沿用了40多年。根据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在被港通商行抢注商标之前,美得丽、永得丽已经成为立邦公司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因此,保护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还是保护在后的注册商标权,这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