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对外部的冲击和影响
1、对国内同行业伙伴的冲击。
美国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研究院的出现,在美国国内,已经对同业产生了相当的冲击和影响。在国际上知名的Thomson科技集团,其独特的电子专家系统能够为客户制定专利提醒、知识产权状态调查和专利统计分析等多类型、多层面的服务;在业界颇具影响的CHI公司为目标客户提供的科技情报调查、技术评估等服务也都有很好的口碑;至于久享盛名的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在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方面更是硕果累累、功不可没。但是,这些美国机构目前都已经明显感受到了来自NIPLI的“威胁”。在NIPLI的发展框架中,很多核心的社会服务项目与这些公司、院校的业务发生了重叠,而且NIPLI对这些项目的规划和设计也明显地抢占了优势地位。例如,NIPLI为企业经理提供的电子专家系统预制了多种语言选择模式,可望为全世界各个国家的企业经理提供互联网服务。再如,NIPLI的大部分的课程学分已经被美国律师协会等机构承认,由于其课程设置的适用性和优异的教学质量,导致很多研究生放弃了自己所在大学的某些课程,而选择了NIPLI的学位课程。至于对美国其他小规模的知识产权研究、培训机构而言,NIPLI则显示了更大的“杀伤力”。
2、对国外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影响。
NIPLI的内外制度环境对其在全球的扩张显示出明显的优势。从公司内部制度安排看,如果内部成员不能从机构的运行中获得足够的回报,那么机构就丧失了扩张的性格。由于是Chandler等律师所、著名商业公司的高层专业人员充当了NIPLI的发起人、兼职领导、讲师、主编、咨询师等,所以该研究院确实构成了这些盈利性企业扩大客户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除了这些人,支撑NIPLI的幕后专利申请大户企业当然也首当其冲地从NIPLI的服务中得到巨大好处。由于存在明显的收益预期,上述个人、企业都会积极支持NIPLI的发展。
从公司外部制度安排看,美国的制度环境要比日本、德国、法国宽松、适用得多。例如,日本各大学的法学院均不承认职业培训学校的学分。虽然大批法律专业学生参加职业学校司法考试培训的积极性远远超过修法学院课程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学分制度保护了法学院陈腐、僵化的教学体系。在大学教学系统之外,日本特许厅主导的知识产权培训机构也有很多,但是由于形式呆板,运作僵化,效率低下,则从根本上葬送了自身对外扩张的能力。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保守的法律服务机构管制制度严重限制了本土企业的竞争力。如,在对外国企业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后,德、法这两个国家本土的前十大律师所已经大部分为美国或者英国两大判例法国家的律师机构所取代。在日本、德国、法国等,NIPLI这类机构找不到象美国那样宽松的发展空间,自然,本土的知识产权综合性服务机构也无从发展起来。从目前的趋势看,NIPLI的扩张态势将从美国蔓延到其他国家,成为全球最富影响力的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研究、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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