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专利池的过往研究

  第二、在专利池扩张的过程中,我国企业要和外商竞争新的必要专利
  专利池创建初期,许可人不可能就相关技术标准封锁全部必要专利。在专利池扩张的过程中,如果外商获得了足够多的必要专利,我国企业创建专利池的商业优势就会被腐蚀或者被消除。在相关工业标准初步成型,并且已经产生相关专利池之后,我国企业要继续抢先开发新的、必要的专利技术。在EVD、LAS-CDMA领域等,我国取得了一些核心专利,但是仅凭这些专利我国尚无法独占相关工业标准产生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商业机会。继续围绕相关工业标准开发新的必要专利,这是我国相关企业捕捉上述商业机会的基础。
  第三、我国企业主导的专利池也可以尝试全方位的市场垄断
  下表(五)介绍了与DVD有关的无形财产权使用许可类型:通过DVD专利池的捆绑,3C联盟、6C联盟和“DVD格式/标识许可组织”对于和DVD有关的无形财产权进行了全方位的先占,进而具备了实施全方位市场垄断的能力。
  表(五)DVD领域的三组无形财产使用费:专利费、格式费、标识费
  收费组织 3C 6C DVD格式/标识许可组织
  收费协议 《专利许可协议》 《DVD格式/标识许可协议》
  收费项目 专利使用费 DVD格式 使用费 DVD 标识 使用费
  捆绑关系 获得专利许可则必须按照格式使用专利 选用格式的当事人才有资格寻求专利许可 选用格式后才能按照协议使用标识,否则商业活动中使用DVD标识构成侵权
  协议期限 略 本期合同效力截至2004年12月31日
  保护对象 专利权 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版权 商标权、版权和其他权利
  收费标准 略 每本10000美元 20000美元
  我国企业组建的专利池也要借鉴国外经验,把专利池中的专利权,规格书中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版权,以及标识使用手册中的商标权、版权和其他权利捆绑销售。
  第四、民营企业创建和维系的专利池可能更有竞争力
  无论企业的国家来源,在美国出现的著名专利池皆系民营企业自发组建的专利池。在国家机构组织下,我国是否也能出现精致的、有竞争力、有生命力 的专利池,这需要慎重考虑。但是,民营企业富于创造力,这是不争的事实。在需要国家牵头、引导、扶持、打头阵的地方,我们完全可以放手让政府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一旦架子搭起来要在市场上变现了,政府要尽快退出,把手中的资源低价转让给我国民营企业,以提升中国专利池的竞争力。
  第五、要学习日本企业多搞一些美国民族企业的身份,多用美国的法律和政府帮中国企业清理美国市场
  这方面我国台湾、香港和大陆都体会过日本企业的厉害。既然美国法律有漏洞可以钻,我们就应当更积极地用尽美国法律资源,争取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打压我们的竞争对手。
  第六、要多去美国开发、购买技术,多去美国部署专利
  目前,日本大企业拥有的专利技术约有一半系在国外发明或者购买的。日本在美国等主要国外市场上的专利部署活动也非常积极。上文一些主要的美国专利池中都有日本企业参予。这说明日本企业确实有很强的专利筹码。我国企业也要积极地走出去,到美国等发达国家去开发、购买技术,并在这些地区大量部署核心专利。
  第七、要争取用专利池封杀国际工业标准
  上文的分析表明:在数字播放装置领域,以6C LA为主的美国专利池控制的中国企业并不仅仅分布在DVD领域。 鉴于上述装置可以嵌入计算机、手机、车载影碟机、电视机,以6C LA为主的美国专利池实际上将仅仅依靠在中国、美国部署的少量专利控制数千亿元的中美市场份额。这个前景是非常令人忧虑的。为了改变不利的局势,我国企业要用尽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资源,在守住中国市场的同时,极力进攻国外市场。因此,我国企业构建的专利池要首先控制中国市场,但是也要为抢占国外市场创造条件。鉴于此,构建一些能够封杀国际工业标准的专利池,这应当是我国研发人员和专利经营人员的共同目标。
  第八、一揽子付费可以被拒绝
  上文的MPEG-2专利池的管理人没有剥夺被许可人寻求单独许可的权利。这和强迫中国企业接收一揽子付费协议的3C、6C形成了天壤之别。
  1997年,哥伦比亚大学、Jujitsu有限公司、通用仪器公司、Lucent技术公司、Matsushita电气工业有限公司、Mitsubishi电气公司、Philips电子N.V.公司、Scientific_Atlanta公司、Sony公司把它们在MPEG-2技术上的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拿出来,共同成立了一个专利池。这个专利池初期有9家许可人,包含几十项必要专利。后来,其他企业带着必要专利加入了这个专利池,使许可人的数量增加到了23家。池塘中的必要专利则增加到了500多件。这个专利池很赚钱。例如,MPEG-2专利池已经给早期的9家许可人带来了50多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除非有替代性技术标准,在未来10年内,中国企业将就其在国内市场上使用MPEG-2的专利,支付10多亿美元专利使用费。可以预见,MPEG-2专利池中的专利还将给权利人带来巨额专利费。
  截至目前,MPEG-2专利池的管理人已经把其中的全部专利一揽子许可给了710家企业。但是,权利人们并没有停止对“侵权人”发动攻击。例如,MPEG-2专利池中的部分(6家 )企业于2004年5月在德国法院对Sagem Societe d’Applications Generales d’Electricite et de Mecanique S.A.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认为被告侵害了MPEG-2中的11项必要专利。
  有人看到这个案子可能觉得奇怪,因为他们可能以为被许可人不能和专利池中的单个许可人就个别专利谈许可问题。实际上,没有哪个西方国家的法律允许专利池许可协议排斥、限制部分许可人的对外单独许可活动。
  在DVD领域,3C、6C的许可政策限制,甚至剥夺了中国企业与专利池中的部分企业就部分专利单独寻求许可的权利。这种情况不符合国际惯例。虽然业界传言很多中国DVD企业实际上都与3C、6C的成员有单独的秘密许可协议,但是这种传言并不可信。中国DVD骨干企业也拿不到这样的秘密协议。例如,中国DVD的两大巨头——长虹、江奎曾经长期被6C的全部成员拒绝单独谈许可问题。对国外侵权人,西方专利池成员如此横行霸道的情况很少见。例如,在上述德国案件中,“MPEG-2专利池管理人”和该专利池中的全部许可人——即相关的必要专利拥有者曾经分别单独向本案的德国被告索取专利许可费,但是该被告长期不予理睬。后来,“MPEG-2专利池管理人”并没有发动专利攻击。相反,该专利池中的部分许可人自己分析出来了“侵权人”使用的寥寥11项德国专利,并依据这些专利去德国控告德国“侵权人”。我们要注意,去德国索取专利费的是专利池中的少数企业。他们依据的都是德国专利,而且数量在整个专利池中微不足道。这就和3C、6C拿着全世界的几千项专利集体来打中国企业完全不同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