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就“唯一使用Video”购买使用解码器和编码器的权利,Video服务提供商需要支付的一次性专利费是每个解码器1.25美元。
为了购买制造、销售、使用“存储Video编码器 ”的权利,编码人和传输人需要支付的专利费是:(a)每30分钟0.01美元,或者每个电影的单次复制最多支付0.04美元;(b)如果“存储Video”的内容老于5年或者5年以上,那么每30分钟0.005美元,或者每个电影的单次复制最多支付0.02美元;并且(c)“存储Video”长度为12分钟或者12分钟以下的,专利费为单次复制支付0.002美元。
合同期限 无论何时购买专利池许可,初始合同期限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全部专利的有效生命周期内按照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续签合同,但是,MPEG LA有权(a)按照市场条件修改合同条款;(b)在25%的最高限度内对类似的许可提高专利费费率。
表(三)MPEG-4 Systems专利池
必要专利数 21件
同族专利归并后的必要专利数 10件
许可人数/日本公司数 7家/1家
被许可人数/大中华公司数 29家/1家
许可费率 对于制造、销售、使用权,生产商需要就每个解码器一次性支付0.15美元专利费,就每个编码器(不包括“存储数据编码器” )一次性支付0.25美元专利费。但是,(a)对于一个或者多个商业领域,单个解码器或者单个编码器仅需承担一次专利费;并且(b)每个法人每年就解码器和编码器最高分别承担10万美元专利费。
对于制造、销售和使用“存储数据编码器”的权利,编码人或者传输人支付专利费的标准是:(a)每30分钟0.001美元或者对每个电影的单次复制最多支付0.004美元;(b)如果“存储Video”的内容老于5年或者5年以上,那么每30分钟支付0.0005美元或者对每个电影的单次复制最多支付0.002美元;并且(c)对12分钟以及12分钟以下长度的“存储Video”的单次复制支付0.0002美元。
专利池扩张对被许可人的影响 在本期合同的有效期内,专利池中新增加的许可人和专利不会增加已购买本期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费用。
合同期限 初始许可证的效力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全部专利的有效生命周期内按照合理的条款和条件续签合同,但是,MPEG LA有权(a)按照市场条件修改合同条款;(b)在25%的最高限度内对类似的许可提高专利费费率。
表(四)DVD 6C LA专利池
必要专利数 约1760件
同族专利和日本小专利归并后的必要专利数 1143件(分布在五个技术领域的专利号有很多重复列出了二次以上,例如中国专利列出了14项,去除重复项后,仅剩6项;该专利池中,没有同时在国外获得授权的日本专利极多)
许可人数/日本公司数 7家(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和IBM公司拥有的专利极少)/5家
被许可人的分布 美国和加拿大共15家/日本34家/欧洲13家/中国大陆96家/中国香港17家/亚洲 44家
许可费率 2003年9月1日公布的费率标准中,主要的条款如下:
1. 专利池中7家许可人在DVD-Video、DVD-ROM、DVD-Audio、DVD-RAM、DVD-RW、DVD-R上拥有的必要专利按照本许可证协议许可给遵从DVD6C和其他当事人拟定的说明书的产品。
2. 对于DVD-Video播放器、DVD-ROM驱动器、DVD-Audio播放器、DVD-Multi播放器或者这些装置的任意组合装置,专利费为每件产品销售价格的4%,但是最少每件征收4美元。
3. 对于DVD-Video解码器,专利费是每件产品销售价格的4%,但是最低每件征收1美元。
4. 对于DVD-RAM驱动器、DVD-RW驱动器、DVD-R驱动器、DVD-Video刻录机、DVD-Multi刻录机或者这些装置的任意组合装置,专利费是每件产品销售价格的4%,但是最少每件征收6美元。
5. 对于DVD-Video编码器,专利费是每件产品销售价格的4%,但是最低每件征收1.50美元。
6. 对于销售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DVD-ROM碟片或者DVD-Video碟片,2001年12月底以前每张碟片负担0.075美元的专利费;2001年1月至2003年12月底之间,每张碟片负担0.065美元的专利费;2004年1月之后,每张碟片负担0.05美元专利费。
7. 对于销售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DVD-Audio碟片,在2003年12月底之前,每张碟片负担0.075美元专利费;2004年1月之后,每张碟片负担0.05美元专利费。
8. 对于DVD-RAM碟片、DVD-RW碟片、DVD-R碟片,专利费是每张碟片销售价格的4%,但是最低每张支付0.075美元。
9. 销售与DVD-RAM碟片、DVD-RW碟片、DVD-R碟片相关的碟片盒时,专利费是每个碟片盒销售价格的4%,但是最低每个碟片盒支付0.005美元。
四、国外经验的启发意义
笔者认为,美国专利池的发展动向在如下九个方面对我国企业有启发意义:
第一、在标准战略中要嵌入专利池战略
我国已经出台EVD影碟机标准、3G标准(TD-SCDMA)、无线网络加密标准(WAPI)。我国还将在近期推出一些新的工业标准,例如数字电视标准(DTV)、环境和生物学工艺等领域的工业标准、闪盘工业标准、数码相机工业标准、手机电池工业标准、等离子显示器工业标准等。此外,中国正在努力开发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标准、4G标准(LAS-CDMA)等。笔者认为,加入相关技术标准研发活动的中国企业、大学要持续不断地在各自负责的领域创造、发掘、部署必要专利,并通过专利结池把符合相关标准的中国产品推向世界市场。没有专利作支撑,标准战略会毫无意义。在标准战略中嵌入专利战略需要我们遵循一系列的实战规则。例如,工业标准的内容公开之后,我们才能公开专利池许可协议。在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中,我们要积极甄别和捆绑我国企业的专利,尤其是核心专利。在必须捆绑国外专利的情况下,我们要根据自身利益需求在欧美日权利人布署的专利中进行选择,从而设定最终技术标准的形态。对于私有工业标准,专利池中的许可人要部署一些技术秘密,以更有力地控制被许可人,排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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