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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池的过往研究

  第七、专利池的许可协议可能包含或者捆绑其他收费项目
  按照美国法律和政策,专利池不能是缺乏有机联系的专利的堆积。专利池中的专利必须有有机联系。1990年以来,美国司法部批准的全部专利池都是对某项技术标准必不可缺的专利的集合体。6C的专利池是否仅仅包含必要专利,这还没有在正式的法律程序中通过美国司法部的审核。李孝扬先生认为,根据专利池的构成要件分析,6C的专利池不符合“池中专利得皆为必要”这个构成要件。他还通过具体的专利分析、技术分析,列出了不符合要求的具体专利的内容。 上文封孝全先生则指出,6C联盟的格式化许可协议竟然明确规定自己不保证专利池中的全部专利的有效性,而且对任何第三方可能提出的专利侵权和专利无效申请及其裁决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这种条款在美国公司倡导的一些著名专利池中都不存在。
  按照李先生、封律师的分析,下表(四)中的专利池可能捆绑了一些垃圾专利、非必要专利、重复专利。如果美国法律对此长期置之不理,越来越多的美国专利池的许可协议可能包含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通过下表(四)第五栏的6、7、8项,我们发现6C LA也在对碟片收专利费。碟片专利和播放装置专利之间有否互补关系,是否可以放到一个专利池中,这是值得商榷的。更不可思议的是,下表(四)第五栏的第9项竟然在对碟片盒征收专利费。通过检索6C LA列出的专利号,笔者把相关的英文专利文献全部找出来。然后,笔者把这些文献的全文都下载下来放到数据库中重新检索,一直没有发现保护碟片盒的专利文献。即使上述专利池中存在保护碟片盒的专利,笔者也无法相信这种专利和DVD播放装置的专利之间有互补关系。6C LA认为其专利池中的专利对于“制造、销售、使用DVD产品”都是必要的。这种判定无法保证该专利池的合法性。“制造、销售、使用计算机产品”的必要专利数以万计,这些专利结成的专利池显然无法通过美国司法部的审核,因为这些专利之间可能缺乏阻碍关系,或者根本无法形成一个单独的工业标准。在相对于“什么”,某组专利是必要专利的问题上,6C LA实际上在玩文字游戏。这个“什么”可以是机械产品、电子机械产品、影碟机产品、DVD产品、光驱产品、芯片、压缩标准、存储标准。在哪个限度上可以设立专利池呢?笔者认为,“DVD产品”显然是太大了。既然它可以包含碟片的包装盒,它也就可以包括零部件和DVD整机的包装盒,甚至可以包括汽车、火车等运输工具。
  此外,下表(四)第五栏的项目1规定,“专利池中7家许可人在DVD-Video、DVD-ROM、DVD-Audio、DVD-RAM、DVD-RW、DVD-R上拥有的必要专利按照本许可证协议许可给遵从DVD 6C和其他当事人拟定的说明书的产品。”目前,DVD 6C并没有签发什么说明书。该说明书目前仅由“其他当事人”提供。这个“其他当事人”就是“DVD格式/标识许可组织”。 通过在“DVD格式/标识许可协议”中捆绑各种技术信息、商标、版权,上述专利池实际上把这些技术信息、商标、版权捆绑在了6C的专利许可协议中。不过,从表面上看,收费的是两家机构。专利池的被许可人得到“DVD格式/标识许可组织”那里购买产品规格书中的技术信息,以及DVD标识中的商标权、版权。美国法律似乎还没有审核这种捆绑的合法性。不过,对于缺乏技术创新能力的中国DVD企业而言,上述捆绑模式可能削弱中国自主品牌的用处,使中国企业不仅变为国外权利人的专利附庸,而且变为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利的附庸。
  表(一)MPEG-2专利池
  必要专利数/同族专利归并后的必要专利数 500多件/约130件
  许可人数/日本公司数 23家/10家
  专利池初始结池时的公司数/专利数 14家/75件
  被许可人数/大中华公司数 710家/20多家
  许可费率 1996年6月1日以后,2002年之前,家电设备6美元/台,解码设备4美元/台。2002年之后,家电设备2.5美元/台,解码设备2.5美元/台。但是,签到2004年12月31日和2010年12月31日的协议有不同的费率计算方法。其具体内容非常复杂,本文不再赘述。
   中国DVD厂商每台支付4美元,2002年1月1日改为2.5美元/台。
  表(二)MPEG-4专利池
  必要专利数 164件
  同族专利归并后的必要专利数 87件
  许可人数/日本公司数 23家/10家
  被许可人数/大中华公司数 113家/3家
  许可费分担方式 专利费不但由整件生产商(例如解码器或者编码器生产商)负担,而且也得由产品链上获得收益的其他配件生产商负担。例如,编码器和解码器生产商支付专利费,购买制造和销售编码器、解码器的权利。Video提供商如果从直接(例如注册费)或者间接(例如广告费)提供MPEG-4 Video获得报酬,那么也得为购买使用解码器和编码器以接收和传输收费Video的权利而支付专利费。如果Video没有被提供收费服务,那么当事人不需支付额外的专利费。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广告和促销,这不算作收费使用,当事人不需支付专利费。终端用户之间的私人传输也不算作收费使用,当事人不需支付专利费。
  许可费率 对于终端用户之间私人通讯有关的制造、销售,以及有限制的(然而,在“消费者录制Video ”的情况下是完全无限制的)使用权,生产商需要就每个解码器一次性支付0.25美元,就每个编码器(存储式Video编码器 除外)一次性支付0.25美元。但是,(a)一个或者多个商业领域中,获得许可的单个解码器或者编码器产品仅需支付一次专利费;而且(b)解码器和编码器对每个法人 征收的年度专利费达到100万美元时,该法人每年对前5万个解码器和5万个编码器不需支付专利费。
  对于“消费者录制Video”、“唯一使用Video ”、“录制Video ”、“存储Video ”,Video提供商得为购买使用解码器和编码器以接收和传输收费式MPEG-4 Video的权利支付专利费。专利费计算标准是每使用一分钟支付0.000333美元。但是,(a)如果一个法人每年为此支付的专利费达到100万美元,那么它每年对前5万名定购用户的使用不需支付专利费;或者(b)上述法人每年支付的专利费达到100万美元时,它可以按照就每个定购用户的使用支付0.25美元专利费的方式交费,并且它每年对前5万名定购用户的使用不需支付专利费;或者(c)上述法人按照每年100万美元的标准支付专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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