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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

  我国银行业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开展较晚,真正起步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比如,中国银行总行于2002年将其原来的法律事务部更名为“法律与合规部”,并增加了合规职能;中国建设银行于2003年在其法律事务部增设了合规处,专门负责反洗钱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等。此外,中国民生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也于近期设立了法律与合规部或者合规部。
  根据在某国有商业银行分行法律事务部五个年头的工作经验,笔者认为,我国银行的合规工作开展实际早于上述时间,但合规意识较为模糊。法律事务工作开展较早的国有银行,比如工商银行,尽管其股份制改革前后法律事务部名称未变,但其自始至终就认为,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审查,是非诉讼法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被诉案件分析应当逐案分析,以揭示经营风险和管理漏洞,个别分行还建立了季度法律风险分析报告汇报制度。这些工作实际上已经具有了明显的“合规意味”,转变了单纯被动的法律服务工作思路,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项工作都是商业银行自发开展的,没有监管部门的命令,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也没有明确其职责,因此还不能说法律部门就是合规部门,但这些确足以说明合规工作在商业银行早已开始萌芽了。
  然而,我国银行业于2002年开始设立合规部门,不意味着合规工作已经开始拓展了,因为其工作思路与原来的法律事务部门差别不大,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目前还没有真正开展,其真正兴起任重而道远,原因是存在如下制约因素:(1)专业合规人才匮乏;(2)领导层重经营,轻管理;(3)外部监管机构没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4)自上而下法律合规意识淡薄;(5)合规工作远未实现独立性。
  五、我国银行合规工作建议
  笔者认为,我国银行合规工作的开展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设立合规机构,配备专业人才
  由于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对于我国银行界来讲,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没有固定套路可循,因此只有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才能加快工作开展进程。合规机构的设立应根据经营规模确定,一般而言,对于总行和分行要设立合规部或合规团队,对于支行要设立合规岗。合规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并应对银行内外的规章制度较为熟悉。
  (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管理工作开展的重点,合规文化属于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首先承担起合规机制建设的职责,革除“重经营、轻管理、重业务发展、轻风险防范”的落后观念。其他员工要从自身做起,树立“自我合规”意识,提高思想道德准则,以确保合规工作落到实处。
  (三)切实保证合规工作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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