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通过
宪法外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保障人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极强的原则性和纲领性。现实中,
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往往过于抽象并且因为缺乏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而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无法得到实现。这就需要制定一般法律法规将
宪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具体化。换言之,
宪法的完全实现,或者说至少是部分
宪法条款的完全实现必须通过一般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来完成。这些一般法律法规是宪政精神的具体化,是人权保障的具体化。如
刑法、民法等是对人权的实体保障,诉讼法是对人权的程序保障。一般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其实施过程,既是
宪法的要求,也是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青蛙博士2006年10月12日修正于重庆渝北水天一色住所
【注释】 朱福惠 主编 《宪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 第70页。
龚祥瑞 著《比较
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第二版 第2页。
刘志刚 著《
宪法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发表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美)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著,周叶谦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三联书店1997年版。
龚向和 著《人权保障:民主与宪政理论的灵魂》发表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4月。
同注⑤。
同注④。
范进学 著 《论宪政的概念》发表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一期。
范进学 著 《论宪政的概念》发表于《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