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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之终极目标:保障人权

  四、宪政制度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而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实现宪政的前提,而宪法实施则是实现宪政的根本途径。宪法的基本内容是人权保障,而宪政则是根据宪法的限定去保障人权。宪法将人权保障进行法律化,而宪政则将法律化的人权保障付诸实施。因此,各国宪政制度主要通过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的实施或者说立宪和行宪来具体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
  第一,宪法中的具体规定。1、通过宪法直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来保障基本人权。这一方面体现了人权的根本性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国家将着重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2、通过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权力之间相互制衡,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对人权的侵害。其实,关于宪法中如何规定人权的保障,上文中已详细分析。
  第二,通过宪法保障制度实现人权保障。宪法保障制度,是指通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采取一定措施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各国宪法保障制度,主要有:1、议会保障制度。又称立法机关保障制度,是一种通过立法程序行使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的制度。如瑞士、荷兰等国采用此制。我国现行宪法在形式上也采用此制。2、普通法院保障制度和特设的专门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裁判所等)保障制度。一般都是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宪法保障职能的。宪法保障制度促进宪法的充分、全面实施,无疑对人权的保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制度,其被西方国家推崇备至,被认为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有效形式”。[[12]] “司法审查亦称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与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这种制度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宪法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被认为是保障宪法的机关,因而一旦产生法律和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他们就可以宣告该项法律和法令违宪而无效。”[[13]] 美国的违宪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合宪。比如,自1803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100多个联邦法律和4万余件州法律违宪。这就将基本法律、法规因违宪而侵犯人权之情形的发生尽可能降低到最低限度。其次,法院有权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宪,以保证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恣意侵犯。从理论上讲,法院行使这一权力是根据宪法所授予的管辖权限而取得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美国,联邦行政机关的一切主要决定,几乎都有成文法规定的司法审查形式。即使国会认为某项行政问题不由法院审查而在成文法中没有规定审查形式,当行政机关根据这一法律行使职权时,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涉及到宪法问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在宪法上的实体权利或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程序权利时仍可向法院主张司法审查,而不受成文法规定的限制。再次,法院有权审查企业、团体、组织的行为是否合宪。对于法人或组织出于管理上的需要而制定的章程,公民若认为根据这一章程受到不公平待遇或因某种政治主张和宗教信仰的原因而被拒绝雇用时,可根据宪法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保护。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其实现宪法保障和司法、立法、行政机关“制约与平衡”的重要手段。不但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也使宪法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落到了实处。就此而言,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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