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通常是在两种意义上理解人权。一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生俱来即天赋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二是实定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被认为是上述自然权利的派生物和具体化,又称“基本人权”。具体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及参政权等。无产阶级对人权有自己的理解。无产阶级认为,人权是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的,是具体的人权。它无非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作为人应当拥有和实际享受的平等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权。这种人权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
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并非源自天赋,而是“争”得的,是阶级斗争成果的反映和记载,并随着斗争的不断深入而不断扩大。“基本权利和自由”与“基本人权”不尽相同。后者多指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天赋人权的基本部分,而前者多指人们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的基本部分。理解上虽存差异,但把保障人权作为
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的最终目的及根本任务在东西方各民主国家都是一致的。
二、
宪法中的人权
保障人权最先体现在资产阶级政治宣言中。美国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们就有权改变或废除它,重新建立一个为保障其安全和幸福的新的政府。”法国《人权宣言》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显而易见,《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确立了以人权为根本,权力来自于权利并受到制约的宪政精神。
此后,人权保障通过宪法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美国1787年
宪法虽然未规定人权的内容和保障人权的起码原则,但美国第一届国会通过了以人权保障为内容的十条修正案,于1791年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来确认和保障人权。在法国,1791年制宪会议先通过《人权宣言》作为整个
宪法的序言,并成为
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直到1958年
宪法,其序言中仍宣称,“法国人民庄严宣告,他们热爱1789年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即《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并由1946年
宪法序言所确认和补充的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人权宣言》对世界的影响极其深远。在英国,《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
继承法》(1701年)的制定、实施,标志着英国宪政制度的确立。众所周知,这三个
宪法性法律文件,其基本精神就是限制王权的专横,目的是保障基本人权。另外,如前所论,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对人权的理解与西方有较大差异,但社会主义
宪法同样确认保障人权的原则。比如我国宪法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目的。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生活方面的权利,范围十分广泛。“因此从形式和内容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只不过,社会主义国家的
宪法不用‘人权’这一较为抽象的名词来表述而已。”[[1]] 但可喜的是,我国前不久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终于突破理论的禁区,顺应世界人权运动发展的潮流,公开承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实际上,现代各民主国家的
宪法,几乎无一例外地载有人权保障的专门章节。而且,“标本式的成文
宪法一般包括以下三部分: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2、国家政权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方法;3、
宪法的修改。”[[2]] 可见,第一部分直接规定人权的保护,第二部分则通过
宪法的限制作用来限制和防止政府权力对人权的侵犯。世界各国宪法学界也一般认为,“
宪法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文件”。[[3]] 人权的保障已经成为近现代
宪法的主要内容。同样,
宪法也被视作保护人权的产物,是为保护人权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