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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之终极目标:保障人权

宪政之终极目标:保障人权


汪泂


【摘要】宪法的产生就是人权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各民主国家宪法均以人权保障作为立宪的基石和行宪的目的。因而,宪政的内容和最终目标也就指向了保障人权。东西方虽然对人权的理解存在差异,但把保障人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宪政的最终目的及根本任务在各民主国家都是一致的。从宪政的内涵来看,其核心在于限制政府权力;目的在于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也会受到限制,但限制人权与保障人权是辨证的统一。

【关键词】人权;宪法;宪政;人权保障;保障方式
【全文】
  宪法学是一门关于权利与权力的科学。宪法史是一部权利与权力斗争的历史。西方资产阶级在争取民主自由、反封建王权专制的革命胜利之后,自由、平等、生存、财产权利等人权目标便以政治宣言,继而以宪法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宪法的产生就是人权的法律化,人权作为资产阶级浴血奋战的最高理想而构成资本主义宪法最基本的内容。“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之权利保障书也。”孙中山先生此语可谓切中肯綮。不论是1689年英国的《权利法案》,还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均以人权保障作为立宪的基石和行宪的目的。因而,宪政的主要内容和最终目标也就指向了保障人权。
  一、人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人权概念是在古代拉丁文“jus”一词的基础上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直到17世纪才从模糊的兼指权利和义务等多义概念逐渐明确为个人所具有的能够使他正当地拥有某物或做某事的正当资格。早在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代表资产阶级和市民利益的思想家为了对抗王权,反对君权神授、等级特权,提出了以人为中心,强调个人自由的人文主义观。这是人权理论的思想渊源。但是这种人文主义思潮并未最终揭示人的权利的来源,也没有从理论上系统地阐明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所以未能成为近代民主政治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者荷兰思想家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以自然权利说为依据创立了“天赋人权”学说。其后,英国思想家霍不斯、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卢梭将这一学说进一步发展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人权学说。他们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们生活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有自然权利,过着自由而又平等的生活。人人都恪守理性支配的自然法。但随着这种自然状态的被破坏,人们的自然权利受到侵犯。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人们相约组成政府。而成立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们的天赋的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人们在组成政府时虽然将部分权利转让给了政府,但仍然保留了基本的人权。格劳秀斯主要论证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斯宾诺莎完整地论证了信仰自由、表达自由;洛克在此基础上将基本人权概括为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和财产权。“天赋人权”学说系统地阐明了人权的来源,并进而论证了成立政府的目的。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际需要,天赋人权理论作为社会发展和社会革命的原动力及神圣理由而被普遍接受。成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政治,建立民主共和政府的理论基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率先将保障人权确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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