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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

  三、对策和建议
  经系统分析,课题组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予以解决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一)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意识,树立法治政府形象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
  所谓法治,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行政机关,有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责任,应树立公务人员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法律意识,应主动履行业经司法程序确认生效承担的某种法律责任,不应使权利人在难以实现权利时而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成为被执行人。树立法治政府和法治公务员先进性形象,高度认识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影响性和危害性,行政机关干部率先垂范,是解决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难的关键。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个案履行责任跟踪管理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履行事后个案跟踪监督机制,推行行政机关领导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的一票否决制。从中央到地方,把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事务中,凡有一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涉府案,对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主要内容之一是支付能力问题。当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机关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此予以规范管理,凡涉及到以后可能影响及时还债的项目应不予批准。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机关超负荷承担债务以及认真清理行政机关拖欠债务问题。对已成为老赖的行政机关,应依法落实财政预算,加强管理,保证资金支付到位。同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立法,制定统一强制执行法
  在当前执行难成为普遍问题的阶段,非常有必要将民商事、行政、刑事中的赔偿案件的执行归并起来,由全国人大制定适合我国现阶段实情的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典,此有利于震慑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也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更有利于社会各界监督法院的执行,增强执行透明度。
  (四)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由于涉政府案件执行具有干扰大、阻力大和政府履行能力弱等特点,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手段,以最大限度也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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