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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市涉政府执行案件相关问题的调研

  二、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对涉政府拒不执行现象,目前缺乏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
  行政机关在民事活动中因侵权或违约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并被法院通过司法审判程序确认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理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扩大或消除更大影响。但实践中,对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我国当前尚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责任处理机制,此助长了部分行政官员的消极执行甚至对抗执行的心理。相反,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不仅漠视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甚至还认为其在任期间未让法院强制执行是其政绩。
  (二)政府财政困难,影响涉政府案件的执行
  当前,我市地方政府经费主要依靠当地财政收入,而地方财政支付能力有限,大部分收入均限于保障地方公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必要费用。而且,部分乡镇级政府确实存在财政困难问题,他们缺乏履行生效裁判的经济基础,成为影响涉政府案件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部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有特权思想,法治意识淡薄,漠视法院执行
  一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有特权思想,对法院裁判行政机关承担法律义务不予认同,而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或自觉履行义务。二是有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淡薄,漠视申请执行人继续扩大损失或扩大影响。一方面对法院的执行置之不理,甚至用行政权力对抗执行。在执行中有的行政领导直言不讳地说:“法院的判决算什么?”还有的干脆说:“要钱没有,单位工资帐户你们可以去查封,办公室你们可以随便封。”另一方面不同情不理解申请执行人的苦处难处,不自觉履行义务,不维护行政机关依法守法的高大形象。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利益思想作怪。政府为保护本地区利益,奉行地方保护主义,这主要表现在外地法院来执行或委托执行的案件上,当地政府根本不买法院的“帐”,以你执行影响他的发展大局和社会稳定为借口进行干预;受委托的当地法院,被指责成不维护地方的利益,法院压力很大,即使地方财政有给付能力,法院也不可能顺利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三)法院归属地方管理的现存体制,制约涉政府案件的执行
  从法院角度言,法院的人、财、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法院是在地方党委领导和上级法院指导下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一方面,法院的人事编制、工资福利受到地方政府制约;另一方面,法院的各种经费及基础设施、办案财物保障等,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法院对某行政机关执行,将会受到政府有形或无形的干预。对涉政府执行案,法院束手束脚,进退两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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