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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长特别费”制度问题与司法争议的法理再解析

注7 台赋税署:特别费为费用 特支费为免税所得 【大纪元1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二十八日电)
注8 关于公款与否﹖台湾法律界存在截然不同的认知﹕如“公款”说﹐“国务机要费与特别费相关法律问题之探讨” 蔡茂寅教授(台大法学院专任教授)台湾大学法学系九十五学年度第一学期学术演讲纪錄2006/12/5﹔“台监察院40年前曾纠正行政院 要明确规范特别费” 【大纪元 2006年11月2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十一月二十八日电)。 
  另有证明公款不能成立说﹐“具领之特别费 已非公款”联合报/王绍堉/东吴大学董事长(台北市)】﹔“北市府:应厘清已领出特别费是否为公款” (中央社记者吴素柔十一月二十九日电/2006) 。。。也要求党团应向主计单位请教,特别费定位为何?是否有其它预算项目不必单据核销,可直接汇入首长账户?主计单位又是否事先提醒首长必须记帐或缴回国库?等等。
注9犯罪的故意(犯意):『我感觉到我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犯罪的事实,从我这8年,乃至于20多年来,使用特别费当时的主观认知都没有把它看成是公款,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费用,这一点我想绝大部分的首长都是这样看的。』马英九强调。----马英九: 依照行政惯例 不要单据特别费就不是公款
注10“ 行政院基于实际需要而规定「特别费报支手续,仍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分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特别费半数为限。」”
“政府预算两大科目就是「人事费」跟「业务费」,一般常见于国营事业单位的特支费(也是所得税法上的特支费)就是属人事费,它在编列时就是清清楚楚给「人」的,根本不需要什么单据来报销。但「特别费」是业务费,依『业务费—特别费』的定义为「凡各机关、学校之首长、副首长因公务所需,并经核定有案之特别费属之。」也就是说「特别费」是为了推动公务所需而编的业务费,凡编为业务费一但没用完依规定必须办理保留或缴回。”----“审计员说话” 不平者(作者任职审计部) http://bbs.epochtimes.com.tw/forums/26282/ShowPost.aspx
注11“蓝绿互查特支费 点名苏贞昌、马英九”( 记者陈诗婷、许绍轩、施晓光、陈晓宜/台北报导)总统国务机要费争议,引爆蓝绿阵营互查首长特别费的大战。绿营锁定台北市长马英九的特支费猛攻,蓝营不甘示弱,也要求查核行政院长苏贞昌的特支费使用情形。
注12 “苏揆:国务费、特别费 寻求法制化解决”【记者郑任汶/台北报导】针对陈水扁总统提出国务机要费和特别费,应该透过释宪或修法方式来解决,行政院长苏贞昌上午表示,陈总统昨天提及的国务机要费、首长特别费,都是几十年的历史问题,要寻求法制化的解决方式,他相信经由立法院的讨论,寻求共识,将可获得解决之道。
注13 总统府在业务费科目下并未编列「特别费」,仅有「国务机要费」。从总统府国务机要费依岁出预算说明,用途为国家元首行使职权相关费用,包括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宾客接待与礼品致赠等。明显的,国务机要费与地方首长特别费属同一性质的业务费。
注14“总统:国务费、特别费案是政治问题﹕盼释宪、修法解决” 27/1/07 〔记者邱燕玲/台北报导〕陈水扁总统昨首度对因国务机要费案而声请释宪表示立场。他指出,国务机要费案非单纯司法个案,已有「浓厚意识形态的政治问题」;他并建议,若国务机要费透过释宪解决,则「首长特别费是不是要透过修法解决,谨提供给大家参考」。 陈总统在对「全球新兴民主论坛」之期许致词时指出,行政院苏院长曾说「国务机要费、首长特别费都是历史共业的问题」,吕副总统说「有关国务机要费也好、首长特别费也罢,应该是民主转型期症候群的问题」。现在已慢慢发现,整个事情的发展不是单纯的司法个案,而是带有浓厚意识形态的政治问题。
注15 中国时报张孝义、刘凤琴报导,最高检察署昨天召集六位二审检察长开会决定,提醒二审检察长转知辖区各检察长,侦办首长特别费等案时,应注意侦办追诉之一致性,以免外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据了解,各高分检的检察长均倾向对特别费的支用从宽认定。 唯有最高检察机关订定一个侦办、处理标准,在「检察一体」的拘束下,才能统一全国检察官的见解,检察机关的决议,具有强制拘束力。为免特别费争议愈演愈烈,更避免检察官办案标准不一,产生法律缺乏安定性,损及检察公信力,最高检察署责无旁贷。----台湾最高检察署:特别费案追诉从宽 DWNEWS.COM-- 200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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