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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首长特别费”制度问题与司法争议的法理再解析

注2 行政系统对特殊费性质的认定﹕苏贞昌:历史共业说 ﹔ <<看问题>>苏贞昌为扁解套?
主计处:特别费宽蟆弹性认定 成行政惯例 /主计处:国务费报支方式不应与一般费用相同(中央社记者吴素柔二十九日电)﹔ 法务部(2007):特别费是对首长实质补贴(记者黄国梁/台北报导)﹔ 法务部:特别费具实质补贴性质 不需缴回(中央社记者吴素柔二十九日电)﹔ 据报导﹕台湾“法务部”1981年也解释,“特别费”是给首长的“特别酬庸”。 “ 首长特别费在政府财政艰鉅的岁月里,确实有加薪的性质,毕竟首长月薪有限,但平日公务或人情往来无限,单靠当年微薄的薪资,难免入不敷出,若完全由机关业务费支出,首长开支送礼反而无额度之限,于是从民国四十一年起,为各级首长设了这样一个特别费的制度;直到民国七十一年(1982),才改为现行一半单据报销,一半免单据的做法。 ”----见“中时社论:怎可设计一套陷守法者为贪渎犯的制度!”DWNEWS.COM-- 2006年11月22日
注3 台湾行政当局从1998年起规定,不需原始凭证核销的一半首长“特别费”可汇入首长账户,汇到账户前既已经过会计与审计部门核销程序,就已不是公款,首长可自行决定用途,余款也不用缴回。 根据现行办法,半数不必单据报销者,有三种支领方式,一是领取现金,二是领取国库支票,三是直接入帐。
行政院2006修改规定,自2007年元月一日起,首长特别费全额都需单据报销,省却争议。

注4 行政惯例问题﹕“法务部并认为,各机关对特别费的认知与处理程序,已形成大法官会议释字419号解释理由书上所谓的,遵循「反复发生之先例,并对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的行政惯例,或行政上的习惯法之行政作为。”----法务部:特别费是对首长实质补贴(记者黄国梁/台北2006/11/29 报导)。

“针对特别费案的争议,马英九表示,从行政惯例的角度看,不需要单据的特别费一旦汇入账户或被领走,就不能当成是公款,而是可以自由支配的费用,他也认为本案如果是以贪污罪嫌侦办,就是重罪,而不应该以「缓起诉」方式结案。(缪宇纶报导)马英九说,过去他就以口头或书状方式陈述,无须单据的特别费是为了行政效率,让首长自由运用,和法务部后来的「实质补贴」解释是相近的,也就是从「行政惯例」的角度理解,这一点是他希望检方能注意到的『在过去30年中,首长们用这笔钱,当时的主观认知都没有当成是公款......如果说一开始就当成公款,绝对不会用这种方式来使用。』马英九说,这和需要凭证的另一半特别费是不一样的。----马英九: 依照行政惯例 不要单据特别费就不是公款

注5 雪球愈滚愈大 全台26名检察长也涉"特别费案"DWNEWS.COM-- 2006年11月29日
“中新网11月29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台湾“首长特别费”案愈演愈烈﹐一直强打台北市长马英九特别费案的民进党“立委”管碧玲﹐其丈夫台南市前副市长许阳明昨日被爆出涉及侵占特别费﹐另外﹐ “司法院长”翁岳生﹑“检察总长”吴英昭及全台各地26名检察长在特别费核报上也涉嫌贪渎﹑伪造文书。面对特别费风波难以平息﹐台湾“最高检察署”前天(27日)提醒各地检察人员﹐在侦办“首长特别费”案时应注意侦办追诉的一致性﹐而多数检察官倾向对特别费的支用从宽认定。”

注6 特殊费及两种特殊费设立的缘由﹕“法务部还指出,在民国62年(1972年)以后,特别费就半数须用单据,半数可用领据领出,而其核销并无法令严格规定,依过去数十年的演变,会计人员仅就凭证的形式要件作审查,对如何支用的内容、项目、对象等,并未作明确详细的规范或限制,惯例上也不办理抽查。” 
  主计处也对特别费问题报告指出,特别费制度是民国41年(1951年)建立,早年因薪资待遇偏低,各级机关首长、副首长基于职务关系所需之招待、馈赠等花费,如由个人自薪资待遇中支付,并不合理,因此编列专属特定款项,供其支配运用,综观历年演变,其动支要件是朝「从宽发展」。----法务部:特别费是对首长实质补贴【记者黄国梁/台北2006/11/29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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