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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担保法的新趋势

  第三,规定从属性好呢?还是规定处分一体性好?这次在台湾地区立法上面,有些地方采从属性,有些地方采处分一体性。处分从属性是什么呢?就是有主有从,主权利处分完了之后效力及于从权利,主物处分完了效力及于从物。但是另外一个处分一体性呢,单处分一个是是无效的,你要两个或者三个一起处分,假如没有一体处分的话就不发生效力。比如我去买一栋房屋,中间有一部分是我专有部分,有一部分是共有部分,还有土地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这三个部分是不能够割裂的,一起处分的时候就叫一体性。目前台湾地区实务当中是采用土地从属性,也就是说,你要主要部分处分完了,当然包括从属的部分。但是这次修正的时候,采用了处分一体性,但是未来可能会产生纠纷。 
  关于最高限额的共同抵押部分,有纯粹性的,就是同一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同一担保范围所产生的数个最高限额抵押,这种称之为纯粹的最高限额抵押。中间有一些不一样的我们称之为不纯粹的或者累积式的最高限额抵押。台湾地区这次修正只对纯粹的最高限额抵押做了规范,但没有对不纯粹的或者累积式的最高限额抵押做出规范。主要的原因就是,累积式的最高限额抵押在国际上面来讲它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没有定性,这就给实务和理论研究提供一个研究的课题,等成熟以后再做出规范。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先报告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非常感谢陈老师精彩的报告,下面由高圣平老师对陈老师的报告进行评议! 
  评议人:实际上让我来对陈老师的报告做评议,我的心里是比较忐忑不安的,就我个人来说,我是陈老师学生辈的人物,而且陈老师也是我非常景仰、尊重的台湾学者,当年我还在政法大学读博士的时候陈老师来大陆参加研讨会,当时陈老师也是就两岸的担保物权作了一个自己的比较,我记得当时我在会上也是大胆的向陈老师问了几个问题,也得到了陈老师的指点。我至今还能想起陈老师当时说的一段话,第一,在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我们的制度可能像耶林老师说的那样,债权为寻求债权担保而进行的一个制度,我们的制度可能会转向到担保法制,我的博士论文中间也把这句话引入进去了。我受到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私法学会委托翻译了UCC第九篇,就这个翻译中间自己的一些心得我也在博士论文当中就这个论题展开的,而我的博士后报告写的也是这个论题,相对的就这个论题和国外的学者交流的要多一些。 
  就陈老师的报告而言,反映了我们两岸对一个制度共同的需求,无独有偶,我们大陆对物权法的起草也经历了尽十年的时间,这点与台湾地区的情形有点类似,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两岸经济共同的发展给我们制度所带来的共同的需求。另外,我们在国际比较法上也看到,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他的资本市场以及调整基本市场的一些制度也会很发达,具体的体现在担保法制上,所以陈老师一再提到UCC第九篇的世界性影响,这也是我们两岸学者共同关注的。就陈老师发言的两个部分,第一个物权的种类而言,我们看到在陈老师以及其他委员共同的努力下,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修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类型努力所创造出来的结果。我们也看到,我们两岸共同所遵循的物权法定原则制度之下,我们遵循着一个共同类型的强制,这也是我们大陆立法过程中间所一直考量的。也就是说,我们在立法过程中间对担保物权的种类如何设计,这可能是两岸参与立法者所共同关注的问题。就大陆而言,我曾经斗胆的向立法机关建议,在担保物权的部分对于不动产担保可以更多的反映我们大陆法系的一个传统,但是对于动产担保物权部分,可以不可以采取UCC第九篇的模式,因为UCC第九篇也仅仅适用于动产。然后基于我自己的研究,我也觉得在《魁北克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设计可以说是世界上比较先进的,也向立法机关提出过自己的建议,但是立法机关的回应说,可能我提出的意见很好,但是我们现在要把担保物权这一篇整个按照你提出的模式来进行修改的话,工作量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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