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定的抵押权
另外,这次修正我们也增加了一些法定的抵押权,在大陆这边也有关于法定抵押权困扰的问题,比如你去买了一栋房屋之后,开发商和建造公司中间的债务并没有了结,建造公司就是承揽建造者,承揽与一般的雇佣契约是不一样的,雇佣是他“当一天和尚敲一天钟”,你就要付给他一天薪水,承揽是一定把工作完成了才能请求报酬。承揽与一般的雇佣契约还有一个特别就是,雇佣通常是没有自主性的和裁量权的,相反,承揽人是利用他的专业职能,他是比较有自主性的和裁量权的。第三,雇佣要受到雇佣人的指挥监督,受雇人发生什么事情,雇佣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可是承揽人是利用他的专业技能,除非定作人有所指示,否则承揽发生的事情定作人是不负责的。另外,雇佣人在工作的时候不用添加任何材料,但是承揽人往往在承揽过程中必须要添加很多的材料,所以在法律上面一定要对承揽人给予一定的保护。在不动产承揽建造的时候,我们会给他一个法定抵押权;相反,在动产承揽上面,我们通常赋予给他一个留置权,来保障承揽人的权利。
我今天上午应邀到最高人民法院参加了一个座谈,最高法院的法官也问到这个问题,到底要保护谁的权利?我去买房子的时候明明对我讲房子没有任何的负担,结果最后承揽人过来说,开发商欠我们的建造费,我现在有法定抵押权,我应该优先受偿,到底是应该保护承揽人的报酬请求权?还是应该保护买受人?目前,大陆地区各法院的判决都是不相同的,由此地方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他们也不敢轻率的表态。实际上台湾地区以往也发生这些问题,后来台湾地区民法修改的时候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法定抵押权赋予它需要登记,希望它用登记的方法避免第三人的受害。以往台湾地区没有修改法律之前,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不一样的,有学者认为法定抵押权应该优先,还有学者认为,后面的买受人应该受到保护,后来用修改法律的方式来避免第三人的损害。
(五)法定质权
这次修改法律也增加了法定质权,法定质权也增加了几种情况,让它能够得到保障的机会。谢哲胜老师认为,这些应该成立一个优先权,但是谢老师的意见在立法会议上没有被大多数的立法委员所接受。日本的优先权制度和法国的优先权制度都是存在差异的,比如以法国来讲,法国的留置权本身并不是一个物权,法国的留置权只是具有一个债的对抗的效力,它是延续罗马法的立法精神,它根本就没有物权的效力,所以法国需要设立一个优先权的规定。而日本的优先权里面的内容在台湾地区有很多打散到各个特别法里面,比如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劳工的工资有一部分是财产权的性质,有一部分是生存权的性质,哪一部分工资算是赖以生存的?哪一部分工资是积蓄呢?各个立法大致上是把工资的三个月之内或者六个月之内这部分算是劳工赖以为生的部分,超过六个月你都没有领取就表明是劳工的积蓄。
另外,关于税捐的优先受让权。谢老师的观点与我的观点有相当大的落差,“税”就是有收获的时候,才需要去兑现、去缴税。早期台湾地区的开发商只要有足够的财力,他就会把土地买下来,自己出资去盖房子,盖完之后再一间一间的卖,这是最有实力的建筑公司。第二种建筑公司就是,我没有那么多资金,但是我与“地主”合作建房,等房屋建好之后我们两个来分配,建筑公司分到“地主”的土地,“地主”分到建筑公司的房子,开始时候建筑公司是处于优势地位的,分配比例是六比四,慢慢变成五五对比,后来土地的价值越来越贵了之后,就倒过来变成“地主”分配百分之五十五,建筑公司分配百分之四十五,这种情况就是,建筑公司不用去买土地,他只要投资建筑的成本就可以了。第三种建筑公司就是,也不买土地,房子没有盖起来先进行预售,需要买房子就先交纳定金,交完定金之后交签约金,交完签约金之后要交纳第一期的头期款,然后建筑公司开始动工,建造一层你交纳多少钱,建造二层你交纳多少钱,一直顺延下去,这种建筑公司实际上是没有出钱的,全部的土地是与“地主”合建的,建筑材料是买房子的人出的钱,万一碰到建筑材料大涨价,建筑公司无利可图的时候,它就跑路了。
现在因为税的问题使得这个情况产生大的改变,以前建筑公司也做出了很大的改革,这个改革不是因为他们良心发现了,而是台湾地区中间有三年土地增值税暴涨,建筑公司本身预计是可以赚钱的,后来都赔钱了。建筑公司就跑来问我们这些法律顾问,说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他们缴税?我说:“这很简单,你卖房的时候就把土地过户给买房的人不就行了嘛!你把土地过户给他了,将来土地涨价的时候,土地是买房人的又不是你的,你也不用缴税。”其实我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替他们说话的,一旦建筑公司倒闭了,至少我们还有土地,还可以就地盖房子。再后来,建筑公司又跑过来问,建筑公司营业税百分之二十五,个人的综合所得税百分之五十,两个加起来是百分之七十五,我们获利被政府征收这么多,盖房子的部分可以不可以也帮我们想一想办法?我说:“可以啊,你不要说你是卖房的,你是找他们一起来合建的,建筑公司不是你一个人盖的,是你这些买房的人一起合建的,这就不产生移转的问题,他也是原始的建造人,这就节省掉房屋过户的税收。”建筑公司的商人真是喜出望外,实际上我们也是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登记簿上登记消费者的名字,这对消费者来讲更有保障。这三种类型的建筑商人哪一个最赚钱呢?这需要从不同的时期来看待这个问题,在房地产一直暴涨的情况下,第一个建筑商才是真正最赚钱的人。税的机制也是我们很多金融机制能够去改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上的诱因,谢哲胜老师一直认为税具有公益的性质,所以税应该优先于担保受偿。在一般的国家来讲,政府去苛税是它的义务,所以你平常疏于苛税,到债务人发生状况的时候,你还要与人民争利,“怠于苛税在先,与民争利在后”,这怎么可以呢?原则上税不能优先于担保。优先权在台湾地区并没有被接受,我也并不是说将来全面的否定优先权,我们应该更好的参考比较国外关于优先权制度立法方式的优劣,很多地方已经进行了规范,反而规定太多的优先权对未来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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