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担保法的新趋势
陈荣隆
【全文】
民商法前沿: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讲座
题 目:我国台湾地区
担保法的新趋势
演讲人:陈荣隆(台湾地区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教授)
嘉 宾: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主持人: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时 间:2006年11月29日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模拟法庭(明法楼602)
[摘要]
2006年11月29日,中心邀请台湾地区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荣隆教授作题为“我国台湾地区
担保法的新趋势”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主持。
陈荣隆教授认为,在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修改工作是极为漫长的,其中目前社会对担保物权的需求比较迫切,所以立法院已对担保物权完成了一读。其中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物权法定原则加以松绑:即把物权法定原则松弛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种类以外,习惯法也可以创设物权,当然法律对习惯法也可以创设物权是规定得比较严谨的,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二,在物权种类方面增加了一些内容,这也是对将来习惯法能够创设物权打下根基。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增加了最高额抵押,还有最高限额质权、应有部分抵押和应有部分质权、法定抵押权和法定质权的种类、营业质权和第三人动产留置。第三,对担保物权的特性的称谓用“原则”来代替“主义”,通过借鉴与比较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务对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和突破。
(摘编:殷萍)
【活动文字实录】
主持人: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台湾地区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荣隆教授,陈教授报告的题目是《我国台湾地区
担保法的新趋势》,陈教授在台湾地区是非常知名的民商法学家,尤其在物权法领域、债法领域有着非常深的造诣,陈老师还担任台湾地区物权法改革小组的成员,多年来在理论与实务方面对担保物权都有着很深的研究。
另外,今天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我院年轻学者高圣平博士担任本次报告的评议人。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陈教授精彩的演讲!(掌声)
主讲人:各位老师、各位同行,大家晚上好,今天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跟大家报告台湾地区在担保物权方面的一些新的趋势。台湾地区的担保物权是在1930年在大陆实行的这部民法典,后来到台湾地区真正实施。1988年的时候开始着手修改民法,物权法是最后一个内容,但物权法的修改工作也是最为漫长的,从1988年一直到现在,中间在1999年的时候曾经两度送到立法院进行审查,但是可能修改的幅度非常大,所以这些立法委员并没有审查。2003我们又重新的进行了讨论,准备用切割的方式一部分一部分的来提交,这次准备把担保物权单独送给立法院来审查。因为目前社会对担保物权的需要比较迫切,可能也比较容易受到关注,在我这次出访之前立法院对担保物权已经完成一读,假如顺利的话,应该会在今年年底完成二读或者三读的程序。
第一个问题,物权法定原则加以松绑
在整个担保物权的修改过程中,国际对整个金融制度的变革非常快,在台湾地区新的金融商品也是非常多的,国际的金融机构也涌现到台湾地区,他们一直希望台湾地区能够有一个能够与国际接轨的担保物权制度。在这次去立法院游说的时候,感觉到就比以前态度上好一点,关于担保物权修改内容来讲,新增的物权种类都是学说与实务当中已经承认的,一些比较前卫的物权并没有列在其中,不过它的解决方法是把物权法定原则加以松绑。也就是说,物权法定原则在这次修改的时候,把物权法定原则松弛为除了法律规定的种类以外,习惯的也可以创设物权,这与大陆物权法草案当中规定的只要具有物权性质的也可以视为物权基本上是有一点差别的,台湾地区用习惯法来创设物权来讲,它是比较严谨的,没有大陆这边规定的比较自由。也就是说,它一要具备习惯法上面的特性,第一,必须有惯行性、重复的出现;第二,必须具备法效性,这种的惯行人人认为有信守的义务;第三,必须具有补充性,就是现行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外的;第四,必须具备妥当性,必须不违反公共秩序、公序良俗。除了习惯法的四个要件之外,首先,它还必须具备妥适的公示方法,因为物权具有对世、追及、排他的效力,必须要有第三人能够从外观上窥息权利的可能。另外,它必须不违反现行物权法的基本精神,也就是说,它不能是一个复辟的物权,因为当时物权法定原则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避免当时封建的物权能够继续存续,不希望在习惯法之下让这些封建的物权理念复辟。另外,必须要根据判例和学说所采纳的,这点当时受到了很大的挑战,认为根据判例和学说所采纳是不是会拘束整个习惯法物权的发展。但事实上并不然,我们也不希望在物权通过之后必须要定时的去做习惯法物权的“田野”调查,在学说上面它必须把习惯法上面的物权架构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太可能发生习惯法上面的物权会不会“一拳攻成、万古孤”,必须要有很多人去累积习惯的案例,可能很多人在累积的过程当中成为一个牺牲者,我们希望不要出现这样的情形。所以,必须编写大量的预算,由实务单位和学术研究机构一起合作进行习惯法物权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