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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正因为如此,我就特别注意思维方式,法学方法论太复杂了我们不去管它,但是我们的思维方法是真正需要去重视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沿着一种逻辑思维这个作为一个基础来思考别人对物权法提出的问题,我的第二篇文章的题目是国家财产在物权法中的地位,副标题就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不能写入物权法的法理依据,发表在《法学杂志》,旗帜鲜明的来回答这个问题;第三篇文章的题目是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法理依据,重点论述的就是穷人、富人为什么要平等保护的问题,发表在《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上面。这几篇文章实际是联系是一起的,现在我给大家谈几个结论以及结论的思路,至于这个观点正确不正确我觉得并不重要,关键是这个观点是怎么得出来的,我是怎么思考的,不对的地方大家可以进行批评。
  国家所有权已经作为重要的所有权进行了规定,但为什么在我们民事主体的理论当中没有承认国家是一个主要的民事主体之一呢?我觉得,可能有两个问题是我们思考的根据:
  第一,国家财产性质和地位不清晰;第二,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可能是出在,我们对民法以及物权法的性质、功能不清楚。所以,导致这些问题都不清楚。现在我要谈的第一个思路就是,首先我们从概念开始,我们不是在讨论国家财产嘛,国家财产主要的部分是国家所有权,国家除了享有国家所有权之外还有没有其它的财产权利可以享有呢?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放在一边,我们可以暂时不讨论,为什么呢?因为相对来说它不是那么重要,你一定要讨论国家有没有债权、有没有知识产权或者他物权呢,这也有意思,但是这个讨论太零碎了,至少有一点国家所有权是我们看得见的,明显摆在那里的、最主要的国家财产。所有权是中心,我们就从中心来讨论国家财产、国家所有权它究竟是什么性质?我们就从国家财产的概念开始,国家财产它是一个全面所有的财产,国家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和我们的其它的民事主体财产居于平等的地位呢?很多学者对此都进行了解释,我们这里的平等保护是指,国家财产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应当与其它民事主体的财产居于同等地位。所以,我们平等保护是对的。为什么呢?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生活领域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你不能说民法什么都管,民事生活之外民法也要进行调整,这样我们就缺乏基本常识了。因此,我们说民法的范围就是一个“私”的领域,在“私”的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公”的领域。也就是说,国家财产凡是进入民事领域的与其它民事主体进行平等保护。国家财产应当分为两种:一种是进入了民事领域的;第二种是没有进入民事领域的。国家没有进入民事领域其实又包括两种:一种是绝对不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比如涉及到军事设施等等;一种是可以进入民事领域的,但是尚未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这个不是民事的领域是一个什么领域呢?我们大致可以这样讲,应当的“公”的领域,我有一个意识在不断的强化,我发现所有的问题都出现在一个地方,我为什么要这样思考?就是关于私法和公法的划分,这个观念在我们很多人的思考中是模糊的,经常被忽略。不理解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你永远不能够真正学好民法。因为这个划分本身才能够让你形成或者接受这种私权观念,私法的观念就是民法的观念,如果这个观念还是模糊的话,还学什么民法。
  当然,公法、私法的划分标准多少年来都存在争议,以至于出现各种学说,当然有一点大家别忘记了,争议归争议,但是结论是毫无疑问成立的,民法是私法,刑法是公法,这个结论总不会错,你不能认为民法是不是私法还存在争议。一般的划分标准主要涉及到其它一些部门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比如税法,很多学者都认为属于私法,还有学者认为属于私法,究竟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不清楚!但民法是属于私法是很清楚的,如果对这个问题大家还有不同的意见的话,那我们就没有办法讨论了。也就是说,民法只对私的领域来进行法律调整,民法是私法就意味着还有部分法律是属于公法。现在结论就出现了,有一部分国家财产实际上是存在于公法领域,可以不可以说,所有的国家财产都是进入民事领域的财产?这样的结论是没有办法下定义的。
  其次,我们从国家所有权说起,国家所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它会进入民事领域呢?国家财产怎么进入民事领域呢?我觉得,国家财产进入民事活动领域不外乎是通过两种主要途径进入的,一种途径是投资,本来是属于国家财产的,现在它通过投资进入了私法领域,投资干什么呢?设立一个国有企业或者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家用这些钱去参股或者控股和别人一起来办公司等等,投资行为是使国家财产进入民事私法领域的一个最主要的通道;第二种途径可能是通过拨款的方式进入民事领域,把国库里面的钱划拨给国家的事业单位或者国家的行政机关,这笔钱到了这样一些单位或者组织的手里面,这是两个最主要的渠道。那么,现在就有问题了,国家通过投资或者拨款的方式将财产进入民事领域之后的形态是什么呢?我们能看得见的是,国家投资设立一个企业法人的话,根据我们法人的规则,国家就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本来是国家的钱,一旦投资到企业里面以后,它就丧失了所有人的资格换回一个股权。也就是说,国家所有权投资进入民事领域国家所有权就不存在了,它变换成一种股权或者投资人权益。如果通过拨款的方式进入到国家的事业单位或者行政机关的话,这个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要注意,在民事活动领域的话它是被视为法人的,而这个法人制度又决定了这样一些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他们的财产就是这个法人组织的财产,一旦进入法人组织的话,它就是民法上调整的财产关系。但是有些情况我们把它除外了,虽然这个财产在国家机关,但是它不可以进入民事领域,这个我们称为公用物。这在有些国家的法典上进行了规定,如果国家把一栋办公大楼交给政府机关,这样的一栋楼是公用物,公用物的特点就是不可以被强制执行,不可以转让,对这种公用物虽然国家交给政府机关但是实际上国家没有丧失所有权,它也没有进入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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