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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有的后期的教材干脆就不说国家是特殊的场合的主体,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就发现不了这个问题吗?我们发现了怎么不提出疑问呢?提出疑问为什么不去解决呢?当然,一个方面可能是我们逻辑思维的能力不是太强,另外一个方面是我们缺少独立思考的能力,再一个就是其实我们有这个能力,只是我们偷懒了,因为发现问题还是容易,但去解决问题相对是比较麻烦的,这就阻碍了我们对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没有去进行思考和分析。与此同时,这样一种懒惰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会养成我们一种行为习惯,以至于我们在很多重大问题讨论的过程中,我们都没有真正的养成使用这种逻辑的方式去思考问题的习惯。甚至一些简单的问题居然我们学者相互之间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当一个人把一笔钱存进银行的时候,问:这个人对这笔钱是不是还享有所有权?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的法学家是怎么回答的,不少的学者认为,当然不丧失所有权,如果丧失了所有人这个人还会把钱存进银行嘛,银行帐户上的这笔钱是我的钱,而且是我的帐户,我帐上的钱就在我的帐户上面,任何人都不能去支配,还是我去支配,所以我对这笔钱还具有支配力,当然我对这笔钱就是享有所有权。很多学者都是这样阐述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不应该产生争议,为什么呢?这个争议的原因实际上就在于,我们思维的起点根本没有统一,我们思维的起点是什么?概念!法律思维的起点是法律概念。我们在谈到德国的理性法学为什么说它是概念法学呢?实际上它的起点就在于概念,概念是对事物的一个定性,如果这个定性我们都没有确定下来的话,甚至连概念的含义都不清楚的话,这样任何的思考和交流都是不可能的。物权最基础的概念所有权是什么?物权是什么?这个概念如果都确定不下来,那么,关于物权的所有研究都是盲目的。既然我们要进行讨论,首先从所有权是什么,这从本科的时候就开始学习,我们把物权定性为有体物的一种直接支配权,所有权就是对特定的一个物和特定人的归属关系建立起来。所有权的客体一定是一个特定的物,而且是有形财产,如果是无形财产的话,我们从来不把它作为所有权。如果我们承认这点的话,货币就有这个特点,我们怎么区分货币呢?我们不可能在钱上做一个记号,我们区分货币的唯一的一个方法就是占有、控制,在我钱包里面的钱和在你钱包里面的钱不是一个钱,用占有的实际控制来区分货币,所有权就是建立在占有的基础之上。因此,你把银行给银行了,你绝对不可能对这个钱有支配权,你能支配的是记录在银行账薄上的数字,那个数字不是一个物或者一个财产了,不是一个有形财产了,如果把钱存进银行你还享有所有权的话,那么你所有权的标的是什么?你说是一个数字,不对!你说就是我那笔钱,也不对!银行拿到这笔钱以后马上就贷给别人了,这个东西就不在了,你还有什么所有权呢?
  所以,讨论这个问题居然作为一个学术问题来研讨的话,说明我们基本问题就是概念没有搞清楚。正是因为所有权的概念没有搞清楚,以至于就形成了物权法讨论过程中间又出现一个直到现在甚至永远我们都不可能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归谁?这可能是物权法应当解决的问题,企业法人财产究竟是谁的这不就是所有权问题嘛!由此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说,那当然归这个企业法人;一种说,这个财产的所有权应该是股东的。因此就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啊?国有企业法人还是国家的,它是国有财产当然是国家的。物权法立法者拿到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办法解决,为什么?我们学者相互之间的理解都不一样,如果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属于公司法人组织的话,那国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它的财产所有权就应当属于这个企业法人,这样你就不能说属于国家。这个时候好像就犯忌讳了,这还是公有制吗?公有制不是国家所有吗,现在变成一个法人所有了,这样又跑到经济学的问题上去了。因此,这又涉及到政治问题了,而这次物权法就规定了一些奇怪的规定,企业法人没说属于说,而是说企业法人对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笑)这个问题我是在立法会议上坚持的是最多的,因为其他学者都不想说了。但私这个问题我一直说到委员长的会议上,因为委员长会议说是讨论十大问题,但又不限于十大问题。
  我当时提出企业法人对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个什么权利?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一定要有一个名字,整个物权法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结果只是说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给它命名,企业财产算财产权呢?还是算他物权呢?立法机关明确表示它不是所有权,不是所有权那它是什么物权呢?当然可能也有相反意见,但是这个问题应该怎么来说呢?我说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企业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如果这样规定可能会天下大乱,怎么乱呢?我们全国有多得不得了的企业、公司,这些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别的财产我们不说,就说一样财产那就是房屋不动产,现在我们就问这些企业的房屋所有权究竟是谁的?是谁的我们说不清楚,但是不动产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产权证的第一项是所有权的姓名,如果一个公司买了一栋房子,然后去办产权证的时候所有权人写谁啊?一定写的是这个公司,不会写股东的名字,如果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盖了一栋房子的话,它的产权登记一定写的是这个国有企业的名字,它绝对不会写上一个国家。那我就问,这个登记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是错的,物权法这样来规定它就登记错了,所有的这些登记都要纠正,而且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股东有上百人,那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这栋房子的所有人就是全体这些股东,这些股东的名字有好几页,当然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谁会这样做呢?也就是说,这样一来物权法的起草者你要注意,你的立法和实际生活完全是两回事,这个恐怕有问题吧,你无视我们的社会现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说,不动产公示就是一个登记,产权登记如果是股东的话就应当登股东,为什么要登这个公司呢?我在委员长会议上就这样说了,后来也没有什么回应。但是我们是法学家,我们在研究法律问题的时候你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不能不回答,但是谁又来回答呢?我们那么大一群法学家对这个问题都无动于衷,我就着急,着急的其实不是这件事情,如果这件事情我们是这样一个态度的话,一切问题我们都是同样的态度,我们中国的法学、我们的民法理论怎么来提高,怎么来发展,怎么去超越别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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