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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产之物权法地位

  当然一开始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对这个问题实际上研究不多,但是我在讨论的时候就有一个发现,这个发现就是在最初的立法会议当中就有一些发言,我们在立法会议上的发言往往是即兴发言,讨论一个问题的时候想到了什么就说出来,往往谈出来以后自己也忘记了。但是梁慧星教授比较仔细,他开会的时候拿出电脑摆在面前,他也不多说话,别人发言的时候他就盯着电脑慢慢地在那里摸,(这是由于梁老师的眼睛不太好)干什么呢?不知道!我是怀疑他的打字速度肯定是不快的。但是在他参加所有立法会议的时候居然把所有人的发言非常仔细的全部记录下来了。对此问题还发生一些冲突,到立法中后期的时候,学者在立法起草过程中间和立法机关的冲突开始了,这个冲突是什么原因呢?通常都是立法机关来主持,但立法机关原则上一句话也不说,就就听学者进行发言,而后他们把学者们讨论的意见记录下来,根据学者的意见作出某个条文是否保留还是删除的决定。然后,下一次的讨论会上又给你一个新的稿子,让学者们继续讨论,而这个时候学者可能就会发现,我上次提出的意见好像没有被采纳,但是为什么不采纳呢?或者采纳了另外一个建议,甚至根本不是学者们的意见,而是立法机关自己的意见,比如当初梁慧星老师对这个问题就提出看法,如果我发表的意见不对,但是为什么不对,你们是基于什么理由不采纳的呢?但是法工委的同志一般都不回答这样的问题,有些学者就认为,这体现了对学者的意见不够尊重。民法典的起草、物权法的起草是我们中国法治社会的一个重大事项,我们有幸参与立法的学者要对我们的后代负责,对人民负责,我们在立法会议上所提出的建议肯定会影响立法。从正面来讲,如果你提出的建议被立法机关所采纳直至最后形成法律条文,法律颁布之后,起草的条文通过实践的检验,非常棒的时候,我们应当记住这个条文是谁提出来的,这是你对社会和历史的一个贡献,这个贡献应当予以表彰和肯定。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学者提出了一个坏的意见,然后影响到立法变成一个坏的规则,实践检验的结果是这个规则完全是胡说八道,那么提出这个意见的学者应不应当承担一些责任呢?你怎么不谨慎的提出你的立法建议呢?所以,自己要对自己的意见负责,你出了一个坏的建议就应当受到一定的谴责,这个才叫公平,这样能够促使我们的学者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更加的科学、合理。
  后来由于一些意见没有被采纳,当时梁老师就说,你不采纳也行,但是我认为我这个意见是对的,对与不对应当让大家来讨论,由于他就提出,我这里有一份关于我们立法过程中所有人的发言,因此他就准备通过某种方式发表出来,然后立法机关说不可以,立法过程是要保密的,这是其一。第二,立法参与者发表的意见也不能说每一条意见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当初说了这个意见以后,可能经过后来的思考改变了当初的说法,如果这样的意见公开出来之后,这对有关的学者也不是很公平。但总的来说,梁老师这样一个要发表的行为就没有实施。但是他也在有关的讲座当中就把有关的记录演示出来了,其中我就说了一段话,当时讨论说,我们要不要区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吗?我是主张不区分的,但是我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我们说了半天不外乎就是我们的所有制决定了不同财产的形态,由此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所有权,但是国家财产不仅仅包括所有权一种财产权利,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只是财产权利的一种,除了这样一个财产之外,国家财产还有其它财产,那么,国家有没有其它原因产生的债权呢?应该说,可能有!第三,更重要的是我知道,国家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主体,某项专利或者某一个版权,有可能也属于国家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不可以说国家财产就是国家所有权,应该还有其它财产,我们不去说具体是哪一些,但是理论上应该有。那么,现在你们说要划分三种所有权形式,如果你认为有必要的话,你就坚持,即从逻辑上这样来推论,凡是涉及到财产就应该划分国家的、集体的和个人的。但是为什么我们在知识产权法上不去划分国家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集体知识产权、个人知识产权呢?为什么我们在债权方面没有这样的划分呢?所以这就觉得很荒唐!为什么偏偏在所有权这个问题上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呢?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物权法实际上规定这三种所有权的类型,这些问题都不是非常的重要的,实际上主要的障碍在哪里呢?是有些具体制度的安排,比如涉及到物权法定原则究竟应该怎么样理解?要还是不要?比如善意取得制度究竟要不要规定适用于不动产?有的国家规定可以适用,很多国家规定不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怎么来解决的呢?后来交给了登记机关的公信力来解决的。但是,我们应该怎么办?这个技术上的讨论其实都是没有关系的,只是安排好不好的问题。又比如涉及到取得时效要还是不要?最后立法机关决定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以及诉讼时效可以并合,也就是说,取得时效可以被消灭时效吸收,后来草案上没有出现,又引起了讨论。事情倒是很多,但是这些统统都是一些技术问题,没有出现根本性的障碍,立法进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顺利的。虽然原计划物权法应该是2005年的3月提交人大会做最后的审议通过,但是在2004年10月份前后物权法的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本来一般的法案经过“两读”然后散会是比较正常的,但是在2004年10月份第二次审议之后又决定在2005年的3月不散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不是在一些制度上常委会还有比较大的意见,最重要的一条意见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纷纷反映物权法草案他们都看不懂,看不懂怎么提意见呢?我们都看不懂老百姓就更看不懂!这是当时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接下来2005年继续修改,这个修改的过程还是比较顺利,2005年7月份的时候第三次审议稿就向全民公布,收到了一万多条正式的意见,实际上这些意见没有根本性的批评意见,只是一些技术性和一些对物权法不太懂的意见,法工委进行了筛选最后归纳为十大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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