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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以欧盟新修订的《技术许可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中心

  2.适用范围拓宽:范围的变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增多,新TTBER中虽然沿用了旧条例的规定,只对两方之协议予以豁免,但指南补充解释为也适用于除专利联营(patentpool)外的多方协议。[11]二是新TTBER开始对非竞争者间的协议即纵向限制协议进行豁免。 
  3.适用期更长:旧TTBER对技术秘密限制的豁免期限最长10年。依新TTBER,只要被许可技术所包含的知识产权未过期、丧失、或被宣告无效,以及只要被许可的技术秘密处于保密状态,便可持续享受豁免。但对技术秘密而言,若因被许可人之故导致技术秘密公开,豁免期限可延长至整个协议有效期内。 
  4.允许设立竞业禁止条款:在竞争者许可协议中和达到一定市场份额的非竞争者许可协议中,可要求被许可人履行不得利用第三方技术的义务。 
  5.允许对超出知识产权权利要求或过期的知识产权许可要求交纳使用费,该使用费是以被许可技术的最终产品价格为基础计算的。 
  6.回授许可更加宽松:旧TTBER规定,如果协议中包含将改进的技术回授许可给许可人的独占回授许可条款,则整个协议无效。新TTBER仅就该回授条款排除豁免,但不影响协议的效力。[12] 
  7.对竞争企业之间的互惠交叉许可协议没有规定往常要求登记的类似限制,例如使用登记。 
  总体上看,新TTBER对其前身的改革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禁止”为主向“豁免”为主转变。旧TTBER因其僵化的清单制度和庞大的禁止范围阻止了很多协议的豁免,新TTBER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是去除了白色清单和灰色清单,只保留黑色清单中的“核心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s)。“核心限制”即最严重的、绝对禁止的限制性条款,只要协议中有条款属于核心限制的范围,整个协议将被排除于新TTBER的安全港之外,不得豁免。反之,只要协议没有包含核心限制,那么就不会引起竞争法的注意,从而实现豁免范围的扩大。正因为新TTBER以“豁免”为主,使更多的许可协议成为合法,所以被形象的戏称为“安全港”(“safe harbour”)。认定协议条款是否属于“核心限制”,首先需要判定其协议方是竞争企业抑或非竞争企业。[13]前者之“核心限制”包括固定价格、相互产量限制、非相互的市场或顾客分配限制、对被许可方的技术开发能力限制、对独立研发的限制(除非有必要防止许可的技术秘密被泄漏)等等。后者之“核心竞争”,包括固定价格(尽管只是规定最高价格或推荐转售价)、捆绑销售、将销售限制在独占地区或独占顾客群、通过许可协议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等等。除极少例子外,只要涉及“核心限制”,则整个协议无效。产量限制是一个较特殊的问题,竞争者协议中对产量限制是一种“核心限制”,但若许可的技术是非竞争性技术,则产量限制被允许。甚至在有些竞争性技术的许可协议中,也允许限制产量,但必须有多个协议方,且只对其中的一个许可方予以产量限制。欧盟委员会认为,如果协议欲根据新TTBER获得豁免,则在竞争者协议中必须避开这些“核心限制”,非竞争者协议则非所问。但若协议一方原本是非竞争者,只在协议开始实施后变为竞争者,则在协议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对于核心条款的处理均可视同非竞争者。 
  第二,从复杂化向简便化转变。技术许可协议豁免条例旨在保证有效竞争和为企业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故要求规则简单实用、一目了然。旧TTBER对集体豁免的规定比较繁琐、严格,甚至片面追求条例的形式化,使得制度越来越远离实际。新条例相对来说更加简明,非常清晰的列出了协议中不可含有的限制性条款,因此在实施途径上有固定的形式,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期性和实施的便利性。新TTBER的简便化可以说被认为是呼声最高的优点,但是条例本身的制定虽然大大简化,具体的实施状况却改善不大,甚至犹有过之。例如,现在对一项技术许可需要考虑两个到三个集体豁免的条件以及相关指南的解释。[14]当没有一个能适用时,还要对第81(3)的适用予以独立分析。一旦体系的复杂性阻碍了交易,豁免也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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